91丨九色丨91啦蝌蚪老版-毛片网免费-亚洲图女揄拍自拍区-极品人妻videosss人妻-美女主播精品视频一二三四-免费毛片看-午夜在线观看影院-日韩一片-亚洲资源在线观看-日韩中文av-男人资源网站-亚洲精品色视频-国产精品另类激情久久久免费-精品无人区麻豆乱码1区2区-国产欧美一区二区久久性色99

  •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Law-lib.com  2025-12-5 22:03:34  中國證監會


      關于就《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部署要求,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規定,中國證監會起草了《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flbpublic@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中國證監會法治司,郵政編碼:10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6年1月5日。

      中國證監會

      2025年12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在證券市場的行為,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上市公司質量提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創造環境,支持上市公司科技創新、規范發展、提高質量,促進上市公司在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誠信經營,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產業政策、行業監管要求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提高持續經營能力、核心競爭力和投資價值,積極回報股東。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或者控制地位損害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第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并購重組、破產重整,以及相關各方在證券市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對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的行為進行自律管理。

      上市公司協會按照章程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引導會員依法合規、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上市公司涉及國有資本管理事項的,應當切實執行國有資本管理有關規定。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司法機關等單位建立上市公司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協作配合。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加強上市公司監管協同,履行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的管理責任,承擔本地區或者其負責管理的上市公司風險防范處置責任,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維護上市公司的經營秩序、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載明組織機構設置,股東會、董事會、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權利義務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等事項。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會以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會議,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

      (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者員工持股計劃;

      (三)公司分拆子公司獨立上市;

      (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公司訂立重大合同或者進行重大交易、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五)公司為他人提供重大擔保;

      (六)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事項作出決議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會對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作出決議的,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行使職權,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并作出決議。董事會召開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董事,提供董事作出決策所必需的材料,并經董事討論后進行表決。

      第九條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過半數成員應當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應當由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召集人。

      審計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

      (二)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三)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工作;

      (四)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五)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

      (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獨立董事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獨立性和其他任職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董事會決策并對所議事項發表明確意見;

      (二)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督,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三)對上市公司經營發展提供專業、客觀的建議;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采取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市場禁入措施,或者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立即停止履行職務;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上市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從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禁止的行為;不得違反《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上市公司同類的業務,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

      (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

      (六)其他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組織、指使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從事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上市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充分收集信息,獨立作出判斷,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上市公司的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參與決議時,應當謹慎判斷所議事項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屬于董事會職權范圍、材料是否充足、表決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監督、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上市公司的其他關聯方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上市公司的其他關聯方涉嫌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立即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組織內部調查,并于三十日內向董事會報告調查結論,董事會應當予以披露。調查發現存在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董事會應當要求相關方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或者通過提起訴訟、申請保全等方式維護上市公司的利益,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是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履

      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組織協調信息披露事務,確保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

      (二)組織、籌備股東會、董事會會議,審查會議程序、議事方式、表決機制的合法性;

      (三)列席股東會、董事會會議,制作并保管股東會、董事會會議記錄,確保會議決議、會議記錄如實反映會議情況;

      (四)負責股權管理以及投資者關系管理;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上市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應當配合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根據董事會秘書的要求及時提供公司會計資料和其他文件,不得阻礙其參加有關會議、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考核機制,明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結構、考核評價標準、績效薪酬止付追索機制等內容。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應當與市場發展相適應,與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個人能力價值和業績貢獻相匹配,與企業可持續發展相協調。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可以對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核心技術人員、核心業務人員等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員工進行股權激勵,并設立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員工意愿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員工持股計劃分配給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份額,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比例。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金融類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應當遵守國務院財政部門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管理制度,規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程序。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的,應當做好工作交接,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承諾和義務。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從事關聯交易的,應當說明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規性,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履行審議程序。

      董事會應當準確、全面識別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和關聯交易,重點審議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規性。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審議關聯交易的,有關聯關系的董事或者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股東行使表決權。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與上市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應當告知上市公司,不得隱瞞關聯關系,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上市公司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上市公司的其他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并披露。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財產,不得指使或者操縱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墊付費用、委托投資、借款、代償債務等方式向其提供資金,違反審議程序為其提供擔保。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履行對上市公司的到期債務的,董事會在分配利潤時可以扣除前述主體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對應的現金和股票股利,用于抵償上市公司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從事與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業務的,應當通知上市公司并事先征得上市公司的同意,但不得從事可能對上市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相同或者相近業務。

      上市公司作出同意的決定,應當經過半數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會、股東會審議通過,有關聯關系的董事、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信托業、證券基金期貨業金融機構等接受上市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標的為他人提供資金的,應當客觀評估融資方的還款能力、質押股票的價格波動風險和轉讓受限情況等,合理確定接受質押的股票數量。

      上市公司章程可以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質押股票的比例、資金用途等作出限制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過半數成員的選任;

      (三)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四)上市公司股權分散,可以支配公司重大財務和經營決策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職責的其他人員;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其不屬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應當提出相反證據并披露。上市公司披露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最多的主體應當遵守本條例關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規定,但是實際支配股份表決權比例不足百分之五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不得以股東所持股票被司法凍結、存在糾紛等為由限制股東行使法定權利。

      股東依據《公司法》規定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上市公司應當配合公告股東會會議通知。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作出選舉、更換董事決議的,上市公司原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應當執行股東會決議,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股東不得通過任何形式將表決權交由他人按照他人意志行使。違反上述規定的,受托人不得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放棄股份表決權的,不免除其負有的信息披露、要約收購、轉讓股份限制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與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一致行動人,其他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股份的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或者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及其他非交易過戶等方式從上述主體取得股份的相關方轉讓該部分股份的,不得違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于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并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履行限售股成本原值等涉稅報告義務。

      第二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該部分股份的權益。

      上市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規避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所規定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通過虛構交易、濫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等任何方式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將財務會計報告提請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后,提交董事會審議。

      未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財務會計報告不得提交董事會審議,審計委員會成員無法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審議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不得披露,董事無法保證定期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審議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公司資產安全、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以及經營管理合法合規,并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發現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涉嫌虛假、內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委派內部審計機構或者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開展調查,并及時公告進展及調查結果。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公司財務及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情況進行調查,并披露調查結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基于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向股東分配利潤或者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薪酬、授予股權期權的,董事會應當收回負有責任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獲得的超出部分利潤,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多領取的薪酬和多獲授的股權、期權等。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關聯方、客戶、供應商、合作方以及為其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等,向上市公司或者其聘請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通過偽造單據、憑證、虛構交易等任何方式協助、配合上市公司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為上市公司的證券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相關業務規則和執業準則規則、行業規范。

      第三十六條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書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涉及股東、資產交易對方或者標的等其他相關方的,相關方應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披露國家秘密或者其他因公開可能導致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的信息。

      對于披露后可能嚴重損害公司或者他人利益的商業秘密或者保密商務信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暫緩或者豁免披露,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審慎確定暫緩或者豁免披露事項,不得濫用暫緩或者豁免披露機制規避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八條 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不得查閱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所對應的會計憑證,以及尚未披露的定期報告所對應的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媒體關于本公司的報道及傳聞。出現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傳聞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核實,并予以公開澄清。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披露的資金用途使用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證券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一)未經股東會決議,取消或者終止已經股東會決議的投資項目;

      (二)未經股東會決議,投資新項目或者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三)未經股東會決議,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實施方式;

      (四)超出股東會決議的金額、期限使用募集資金;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并購重組

      第四十一條 通過取得股份或者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徑,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獲得、鞏固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構成上市公司收購,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第四十二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應當依法及時履行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并符合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產業政策和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收購人應當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相應的經濟實力。收購人為非自然人的,應當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權屬清晰。

      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或者正在被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偵查、審查調查、起訴、審理;

      (三)因證券犯罪或者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犯罪,被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最近三十六個月受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正在被立案調查;

      (五)最近十二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六)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嚴重失信名單;

      (七)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達到百分之五的整數倍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通過協議轉讓等其他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擬達到或者跨過百分之五的整數倍時,應當在簽訂協議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公告,且在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達到或者跨過百分之一的整數倍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公告。

      第四十五條 收購人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公平對待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合理確定要約收購的價格,并不得違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導致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增強持續經營能力,定價公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外商投資、對外投資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經董事會決議后,提交股東會審議。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交易標的是否權屬清晰、標的定價是否公允等作出明確判斷,并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

      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后,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報告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應當包括交易標的、交易對方、交易價格、定價依據、重組后的整合管控措施、風險因素等信息。

      第四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重組預案和重組報告書進行審閱,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補充披露,聘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并披露專業意見;發現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存在定價顯失公允、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等情形的,可以提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采取監管措施。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作出業績承諾的,在業績承諾履行完畢前,承諾方不得轉讓、質押其在重大資產重組中獲得的、約定用于承擔業績補償義務的股份和定向可轉債。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分拆其部分業務或者資產,在境內外證券市場通過公開發行股票等方式實現獨立上市交易的,應當保障上市公司的獨立上市地位,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境內證券市場上市的,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

      第五十一條 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或者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破產重整的,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聘請財務顧問。

      財務顧問應當保持獨立性,就委托人從事的相關行為是否符合規定,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等進行核查和驗證,出具意見并披露。財務顧問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章 投資者保護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關注公司的投資價值,采取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投資者回報水平,促進公司的投資價值真實反映公司質量,不得操縱證券市場,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

      董事會審議公司重大事項時,應當充分考慮投資者的利益和回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參加業績說明會、投資者溝通會等方式,向投資者說明公司經營及發展情況。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現金股利相對于股票股利在利潤分配方式中的優先順序。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發展階段、盈利水平、債務償還能力等情況制訂合理、穩定的現金股利分配政策,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但不得損害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第五十四條 符合利潤分配條件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可以在一年內進行多次現金股利分配。

      上市公司分配利潤應當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可供分配利潤為依據;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還應當合理考慮當期利潤情況,不得違反《公司法》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分配利潤。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或者內部制度中明確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條件、程序、決策機構等具體安排。

      觸發公司規定的收購本公司股份條件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制訂方案,對是否收購本公司股份作出決議。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實施破產重整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人民法院應當就破產重整申請受理、重整計劃草案制定以及重整計劃執行等事項加強協作溝通。

      第五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對可能觸及股票終止上市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進行交易監控、停復牌或者實施風險警示,對股票終止上市交易作出決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所終止股票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依法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交易風險的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開展檢查,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通報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交易風險。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證券交易所的終止上市交易決定。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并提供現金選擇權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的異議股東保護措施,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交易后的轉讓或者交易作出安排。

      股東對上市公司股東會作出的終止股票上市交易決議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權

      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的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報送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扣押;

      (四)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五)查詢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戶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六十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措施。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十一條 收購上市公司涉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其暫停收購行為。

      收購上市公司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完成收購的,責令其停止收購行為。已完成收購的,責令改正;改正前,收購人不得就其違反本條例規定取得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存在定價顯失公允、不正當利益輸送或者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等情形,或者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暫停或者停止重組活動。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被金融、財政、稅務、環保、市場監管、海關等相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者因證券期貨侵權、違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承擔較大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并依法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人民銀行、稅務、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將涉及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銀行存貸款、稅收、海關、公司登記等信息納入證券市場誠信檔案。

      第六十四條 上市公司披露虛假的、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上市公司及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協助實施上述行為的第三方,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指定的網站向社會公開。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或者不履行已披露的公開承諾,情節嚴重或者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的,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指定的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違法行為所涉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客戶、供應商、合作方以及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導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相關方未告知上市公司或者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方不履行已披露的公開承諾,情節嚴重或者給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統一行政處罰標準;對導致股票終止上市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上市公司因實施嚴重財務舞弊行為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對于組織指使實施上述行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或者直接實施上述行為的責任人員,罰款數額按照其違法次數累計計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上市公司及相關方的行政法律責任不因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交易而免除。

      在認定獨立董事未勤勉履行職責時,應當根據其在決策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了解信息的途徑、為核驗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情況綜合判斷。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境外公司依法在境內發行上市的,適用本條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購重組等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25-12-5 22:03:34 | 關閉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