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1-13 12:16:53 最高人民法院
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的處理規則
——《張某中故意傷害宣告無罪案(入庫編號:2025-04-1-179-003)》解讀
劉偉玲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一級法官
輕傷害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且多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或者偶然事件等引發,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此類案件普遍具有以下特征,即行為人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意圖不明顯,在暴力使用上輕微且有克制、客觀上造成輕傷以上后果、存在多因一果現象等,容易引發定罪量刑分歧,給案件的判斷和處理帶來一定困擾。此時,若簡單、機械地以傷情結果對行為人入罪判刑,容易埋下問題隱患或者激化矛盾,可能導致“案結事不了”“一代官司三代仇”等負面效應,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因此,這類案件能否依法妥善處理,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感受,關系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針對這一情況,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張某中故意傷害宣告無罪案(入庫編號:2025-04-1-179-003)》的裁判要旨明確:“對于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在決定是否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應當避免唯‘結果論’,綜合考慮當事人日常關系、案發原因、施害方式、受傷部位、致傷原因、事后表現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相互嬉戲打鬧等引發矛盾,僅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輕傷損害的,一般不宜認定行為人有實施傷害的故意,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妥當處理!边@就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規則指引,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準確把握輕傷害案件中的“故意”要件,避免客觀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睋,有無傷害故意是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因素之一。但從司法實踐情況看,輕傷害案件中的主觀故意認定,是一個相對棘手的問題。
此類案件往往因民間糾紛引發,通常涉及復雜社會關系或者情感糾葛,行為人因矛盾激化實施推搡、拉扯等輕微暴力程度的行為,客觀上造成對方輕傷結果。此時,對于輕傷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究竟是間接故意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難以直接判斷。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調查取證、審查更為關注傷害事實的情況,主要強調“有沒有傷”“誰實施的致傷行為”,而忽視對主觀罪過、案件起因、背景等整體情況的考察,導致案件處理陷入單純客觀歸罪的誤區,進而導致案件定性不準,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也不滿意,甚至激化矛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都不好。因此,人民法院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準確判斷行為人對傷害后果所持的主觀心態,避免單純根據傷害后果機械地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具體而言,在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時,應當結合案發背景、案發起因、當事人的關系、傷害手段、受傷部位、當事人雙方事后態度等進行全面審查,必要時可以到案發地點走訪調查,咨詢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于原來具有較深矛盾,行為人主動實施傷害行為,手段上沒有節制,推搡、拉扯與本人體質、力量有懸殊的老人、兒童、殘疾人、病人等,或者持工具攻擊受害人身體要害部位,造成輕傷后果的,通?梢哉J定為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對于只是因日,嵤录m紛,行為人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簡單認定具有傷害故意。應當注意,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依然要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在嚴格、全面審查證據的基礎上認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不能因“當事人認罪”而放松對其主觀故意的審查判斷。
本案中,從案件背景和起因看,張某中與施某周平時關系較好,此前沒有深刻矛盾,張某中摟抱施某周的目的是希望其繼續打牌或者歸還借款。通常情形下,此類瑣事一般不足以產生傷害他人的動機。從行為方式上看,張某中并未實施直接打擊等加害行為,其摟抱行為一般不會造成人身傷害,現場見證人及后期了解情況的親友都認為二人屬于“鬧著玩”,并未超出日常接觸范圍。施某周在掙脫張某中摟抱過程中右腳被別住倒地受輕傷,依照生活常識和經驗難以預測,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從事后表現看,張某中在施某周右腳受傷后,立即查看傷情幫助復位,并支付全部醫療費用,賠償經濟損失,也可以印證其主觀上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排斥態度。綜合上述情況,可以認定張某中主觀上并無傷害施某周的意愿。雖然張某中在偵查期間對故意傷害罪作出認罪認罰承諾,但是認定其傷害故意的證據不足,故終審法院依法改判張某中無罪。
二、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推矛盾妥善化解
寬嚴相濟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當寬則寬,該嚴則嚴,罰當其罪,有利于實現案件辦理的最佳效果,進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社會治理的最佳效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寬的一面,不僅包括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也包括依法審慎歸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40條規定:“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等輕微刑事案件,訴至法院后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予以準許并記錄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此類案件嘗試做一些促進和解的工作!薄蹲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高檢發辦字〔2022〕167號)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對因婚戀、家庭、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民間矛盾糾紛或者偶發事件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結合個案具體情況把握好法理情的統一,依法少捕慎訴慎押;對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輕傷害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當捕即捕、當訴則訴。”根據上述精神,在輕傷害案件中,司法機關應當堅持依法辦案與化解矛盾并重的理念,摒棄簡單定罪判刑了事的觀念,強化“定分止爭”意識,通過溝通會商、釋法說理、促成和解等方式,努力實現案結事了、政通人和。
民間糾紛、生活瑣事等引發的輕傷害案件多發生在親屬、鄰里、朋友、同事等熟人之間,摻雜著復雜情感、民風習俗、人際關系等因素。如果簡單就案辦案,一判了之,從表面看是解決了法律問題,但可能會加深雙方的對立情緒,甚至引發持續申訴、信訪,影響社會穩定、削弱司法權威。因此,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聚焦矛盾實質化解,切實促進案結事了。具體而言,對于情節輕微,介于罪與非罪的行為,應當立足于社會一般認知心理作出合理判斷,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立法精神適用法律,使案件的處理結果符合常識、常情、常理,符合人民群眾的樸素正義觀,通過民事、行政手段能夠有效解決矛盾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避免矛盾激化。對于雖然造成輕傷害后果,但是主觀故意不明顯,簡單判處刑罰無法取得最佳效果的案件,要依法認定不構成犯罪。即使那些根據案件情況,能夠認定存在傷害故意,需要判處刑罰的案件,也要充分考慮適用刑罰及刑罰幅度的必要性、正當性、合理性,以及刑罰給當事人及后續社會治理可能帶來的負面作用和附隨后果,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的框架內兼顧情理,盡力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對于被害人的訴求要充分重視,特別是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要做好民事調解工作,必要時借助社會組織、基層組織、社會調解等力量化解矛盾糾紛。
本案中,施某周受傷后并未報警追究張某中的刑事責任,施某周及其親屬的主要訴求是得到適當的賠償,經當地派出所調解,雙方就賠償事宜自愿達成和解并履行完畢,施某周的權益得到保障,二人矛盾得到化解,關系恢復如初。張某中被立案追訴后,施某周主動出具諒解書,表示不希望追究張某中刑事責任。此時,如果追究張某中的刑事責任,反而可能重新激化雙方矛盾,引發社會公眾質疑,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為確保裁判結果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前往案發地調查了解案情,聽取受害人、基層組織對案件的處理意見,邀請同級檢察院檢察長列席審委會討論案件。最終,人民法院在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修復社會關系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無罪判決,讓本案得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處理,也為促進基層社會治理貢獻了可資參考的經驗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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