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重新犯罪的處理問題的批復
1963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3月15日〔63〕刑報字第71號報告已收閱。關于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的罪犯,在勞改中重新犯罪,不夠判處無期徒刑,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提出的應對其所犯新罪判處若干年徒刑,并與前罪殘刑合并執行,但不超過二十年的意見。屬于這種兩次犯罪的犯人的實際服刑期限,是可以超過二十年的。這里需要附帶指出:這個問題屬于犯人重新犯罪的處理問題,你們理解為犯人加刑問題,是不確切的。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