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有期徒刑緩刑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有期徒刑緩刑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有期徒刑緩刑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有期徒刑緩刑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問題的復函
1963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辦公廳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17號請示報告已收閱。對于確已構成犯罪,夠判有期徒刑,但具備緩刑條件,并認為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為宜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問題,我院〔63〕法研字第32號批復①第四項已作了答復,請你們進行研究,答復你省下級人民法院。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