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3年11月23日市政府17屆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興平
2024年1月8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辦發〔2023〕30號)要求,市政府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市政府決定對《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等3部政府規章進行修改,對《齊齊哈爾市非機動車管理暫行辦法》等3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對《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改變用途和國有土地年租金繳納情況的相關信息,及時向稅務部門傳遞。”
二、對《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停車場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條第八項修改為:“(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立即駛離。”
三、對《齊齊哈爾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管理臺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上述《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等3部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詳見附件)。
四、對以下3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1.《齊齊哈爾市非機動車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8月29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2.《齊齊哈爾市農民負擔管理規定》(1996年7月17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3.《齊齊哈爾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2009年7月31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等3部政府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