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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7-30
    2. 【標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rhpt.scspc.gov.cn/flfgkgzd/local/1954757023908233216

    7. 【法規全文】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實施辦法

    (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五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七章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九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四川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監督法和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常務委員會應當擴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監督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保持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開展調查研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承辦監督工作的具體事項。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與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日常工作聯系制度,保證監督工作有效開展。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不屬于本級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包括:
    (一)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二)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三)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四)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
    (五)專題詢問;
    (六)專題調研;
    (七)其他監督活動。
    監督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監督議題、監督形式、承辦機構、實施時間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督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途徑,確定每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與執法檢查等監督議題。
    第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下一年度監督議題的建議。
    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專項工作的,應當在每年十一月底前。
    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監督議題的建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對監督議題的建議進行匯總,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后提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的方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監督工作計劃的方案應當包括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的項目、理由、重點、時間安排和協助常務委員會開展此項工作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等。
    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抄送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適當調整監督工作計劃。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具體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相關單位應當配合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五條 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座談走訪、聽取匯報、抽樣調查、問卷調查、實地察看、查閱有關資料等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在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三十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將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進行匯總,交由報告機關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七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告五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反饋報告機關。報告機關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未作修改的,應當說明理由。
    提請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一般應當附相關的參閱資料。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視察或者專題調研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抄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由報告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報告。
    人民政府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報告,確實需要變更報告人的,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
    報告人發生變更的,報告機關應當于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報告機關的負責人和其他與專項工作報告內容有關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有關專業人員列席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對專項工作報告,重點審議下列內容:
    (一)報告機關是否依法開展有關專項工作;
    (二)報告的情況是否客觀真實;
    (三)工作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四)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十日內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交報告機關研究處理。
    審議意見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
    審議意見一般應當包括對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的期限等內容,并可以附問題清單。
    第二十三條 報告機關應當在審議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說明研究處理的方案、過程、內容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并事先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或者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作出決議;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執行的情況。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組織跟蹤監督。跟蹤監督的具體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可以通過聽取工作匯報、開展專題調研和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等方式進行跟蹤監督。
    跟蹤監督后形成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決議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督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以及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報告機關、報告涉及單位的相關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
    滿意度測評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經測評,滿意票達到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的,測評結果為滿意;滿意票不足半數,但加基本滿意票達到半數以上的,測評結果為基本滿意;滿意票加基本滿意票不足半數的,測評結果為不滿意。滿意度測評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報告機關。
    報告機關、報告涉及單位相關工作測評結果為基本滿意的,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情況由報告機關報送常務委員會。
    報告機關相關工作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報告機關應當再次報告,并接受滿意度測評;有關單位相關工作的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該單位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并接受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仍然為不滿意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通過專題詢問、質詢或者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跟蹤監督。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報告機關應當對滿意度測評結果的研究處理制定具體規定。

    第四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是指常務委員會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情況;
    (四)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
    (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八)地方金融工作情況;
    (九)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十)財政經濟領域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一般應當在每年七月底以前,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一般應當在每年九月底以前,提請本級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上一年度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般應當在每年九月底以前,向本級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財政部門應當將上一年度的決算草案及報告和編制說明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十日前,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提交本級決算草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審查意見的報告。
    第三十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應當提交決算編制說明、預算收支決算表以及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并作出說明。
    第三十一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擬批準決算的決議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決算草案未獲得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就決算、預算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涉及問題特別重大或者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人民政府應當在二十日前提交書面報告。
    預算的執行情況應當按照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并作出說明。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重點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下列內容:
    (一)主要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主要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城鄉居民收入和社會保障情況;
    (四)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執行情況;
    (五)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主要指標的完成情況;
    (六)資源開發利用和節能降耗情況;
    (七)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五日內提出意見,回復有關部門。報告機關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未作修改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對發現并需要審計機關審計的重大事項,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并聽取和審議關于專項審計的工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的六個月內,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報告本單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對本級人民政府、被審計單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的形成和處理等程序適用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審計工作報告中反映的重要問題以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應當開展跟蹤監督。
    第三十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變更的,人民政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一般應當在當年九月底前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調整方案、在當年十月底前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并列明調整的原因、項目、指標或者數額等,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一)計劃中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的指標以及約束性指標變動較大,需要調整的;
    (二)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三)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四)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五)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及說明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初步審查,或者送交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回復有關部門。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人民政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調整方案。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審查意見的報告。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四川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以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確定對決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預算調整方案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的重點審查內容。
    第四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實施的中期階段,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綱要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具體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
    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后,應當提出報告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本章規定的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可以邀請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有關專業人員列席會議,聽取報告,提出意見。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本章規定的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的形成和處理等程序適用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聯網監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貫通協調機制,提高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第五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的遵守和執行情況;
    (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等情況;
    (四)常務委員會決定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前應當制定執法檢查方案,執法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時間安排、檢查組成員以及具體組織實施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等。
    執法檢查方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擬定,經主任會議決定后組織實施,并通知被檢查的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的實施機關。
    第四十九條 執法檢查組成員,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人員中確定,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邀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也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協助開展執法檢查。
    第五十條 在正式開展執法檢查前,執法檢查組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學習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的材料,研究執法中的問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可以組織召開執法檢查培訓會議,必要時,將執法檢查內容向社會公布,征集意見。
    第五十一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方案,常務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前可以召開執法檢查動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并報告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五十二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執法檢查組的要求如實匯報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協助相關工作。執法檢查方案要求自查的,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照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執法責任,認真組織自查。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執法檢查組可以與受檢查單位進行溝通,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五十三條 執法檢查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設立專線電話和網絡電子信箱以及調閱有關檔案、材料等方式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第五十四條 執法檢查組應當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的總體評價、存在問題和原因分析、改進工作和處理違法問題的建議、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等。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可以邀請參加執法檢查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有關專業人員列席會議,聽取報告,提出意見。
    第五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的形成和處理等程序,適用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法檢查報告應當一并交由受檢查單位研究處理。
    審議意見交辦時,可以根據需要附相關材料。
    第五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執法檢查報告以及執法檢查中涉及的重大問題作出有關決議、決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決議、決定執行的情況。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決定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跟蹤檢查,也可以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第五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對報告機關、報告涉及單位的審議意見辦理工作或者決議執行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的形成和處理等程序適用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的問題,統一轉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特別重大問題,或者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可以依法開展詢問、專題詢問或者質詢。
    常務委員會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六十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計劃的安排,執法檢查報告內容與專項工作報告內容有關聯的,可以將兩個報告列入常務委員會同一次會議議程,先由有關機關報告專項工作情況,執法檢查組再報告檢查情況,常務委員會會議一并進行審議。
    第六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的執法檢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執法檢查內容,確定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執法檢查時,受委托的常務委員會應當邀請當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檢查。
    受委托的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后,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六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處理,按照《四川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辦理。
    第六十三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第七章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六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者有關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就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中不清楚、不理解或者不滿意的有關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
    第六十六條 受詢問的機關或者部門應當確定有關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或者作補充說明。當場不能直接答復的,應當說明原因,在取得詢問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或者書面答復。
    第六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六十八條 專題詢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第六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進行專題詢問前應當制定專題詢問工作方案,專題詢問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詢問議題、被詢問機關、時間安排、工作分工、方法步驟以及具體組織實施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等。
    專題詢問工作方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擬定,經主任會議決定后組織實施。工作方案應當及時印送被詢問機關。
    第七十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前,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專題調查研究可以邀請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
    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和匯總的有關方面意見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七十一條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十日內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交被詢問機關研究處理。被詢問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說明研究處理的方案、過程、內容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并事先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七十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的內容應當是屬于受質詢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一件質詢案只能質詢一個對象,如果質詢的事項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機關,應當對不同對象分別提出質詢案,或者對承擔主要職責的機關提出質詢案。
    第七十三條 質詢案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接收,提交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復,或者先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復。
    第七十四條 受質詢機關應當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復。不能在本次會議期間答復的,經征求質詢人的意見,并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在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復。
    第七十五條 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質詢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對再次答復仍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質詢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也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就所質詢的事項作專項工作報告,或者組織執法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七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詢問、質詢案時,要求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材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七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七十八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提出意見或者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七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進行審議后,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提出關于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決定草案以及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名單,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
    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十條 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不少于五人。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調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可以在國家機關中選配工作人員,為調查委員會提供服務。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調查的人員不得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八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根據調查事項制定工作方案。在調查過程中,調查委員會可以聽取有關單位負責人的匯報,調閱有關案卷和材料,詢問有關人員,組織聽證、論證和必要的技術鑒定等。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配合調查委員會開展工作,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材料。
    調查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或者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八十二條 特定問題調查一般應當在調查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涉及重大復雜問題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延長三十日。
    第八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工作結束后,應當提出調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事由、調查過程、調查結論、處理建議等內容。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
    第八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九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八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八十六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實施辦法第八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實施辦法第八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第八十七條 撤職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依據材料。
    第八十八條 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直接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不提請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并向提案人說明。
    第八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情況,回答詢問或者作補充說明。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條 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撤銷職務的決定,應當通知提案人。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九十一條 違反監督法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職權機關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未送交或者不按法定期限送交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有關報告、整改方案、整改情況、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的;
    (二)常務委員會會議時,有關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或者回答詢問的;
    (三)不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決議、決定執行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的;
    (四)不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
    (五)拒絕、阻礙或者干擾視察、專題調查研究、執法檢查和特定問題調查的;
    (六)不如實報告審計結果的;
    (七)拒不接受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或者作虛假答復的;
    (八)其他妨礙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
    第九十二條 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由有關職權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給予批評教育或者通報批評;
    (三)責成有關機關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出說明;
    (四)責令有關機關及其負責人、有關責任人員作出書面檢查;
    (五)責成有關機關限期自行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
    (六)責成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決定撤銷職務;
    (八)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第九十三條 被處理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有關責任追究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職權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經審查確屬不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十四條 處理情況應當向責成處理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追究被監督國家機關責任的,應當同時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對應當進行監督的事項沒有監督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其履行監督職責,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中的下列事項,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一)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計劃;
    (二)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跟蹤監督報告、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有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
    (三)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
    (四)對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
    (五)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六)對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其他應當通報或者公布的事項。
    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委員會公報、專門信函、電子郵件、代表履職網絡平臺和召開通報會等方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第九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向社會公布的事項,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向社會公布:
    (一)常務委員會公報或者其他公開發行的刊物;
    (二)常務委員會及其他相關國家機關的網站;
    (三)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途徑。
    通過公報和網站公布的應當公布全文內容,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布的可以只公布主要內容。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的內容和形式。
    第九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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