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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9-26
    2. 【標題】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gsrdw.gov.cn/newsDeail.html?id=35657

    7. 【法規全文】

     

    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6號 )

    《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9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6日



    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2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5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

    第三章 產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六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七章 區域科技創新與科技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監督與罰則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快建設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科技創新高地,以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以及相關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以及相關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科技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積極融入“一帶一路”建設、西部大開發、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創新型甘肅建設。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制定全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加大財政科技投入,促進科學技術區域創新合作,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推進科技創新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國家戰略和本地需求組織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并加強專業化管理,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科技資源相對薄弱地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支持。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組織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健全預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活動的安全管理,強化重點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防范和化解科技領域安全風險。

    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應當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學技術秘密,遵守科技安全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制度和具體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知識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知識產權的能力,提高知識產權質量。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建設和能力建設,提高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科學技術人員等積極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向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的場所,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健全和完善省級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激勵科技創新。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基礎研究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礎研究規劃和部署,強化基礎研究領域前瞻性、引領性布局,推動自由探索和目標導向相結合,優化基礎研究發展機制和環境,提升重離子物理、大氣、草業、冰川凍土、荒漠化防治等本省優勢領域基礎研究的能力。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加強基礎研究領域的合作,開展基礎原理、底層技術類攻關,推動原始創新,突出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支持相結合的基礎研究投入機制,優化基礎研究投入結構,合理確定基礎研究財政投入,加強對基礎研究的支持。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領域特色優勢和產業需求,加強對基礎研究相關基地、人員合作等方面的投入支持。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可以統籌科研經費開展基礎研究。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門應當優化基礎研究體制機制,構建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資源配置、人才培養、科技評價、激勵保障等制度體系,營造科學技術人員潛心開展基礎研究的良好環境。

    對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允許其自主選題、自行組織、自主使用經費開展科學研究。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多渠道選題機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圍繞非共識、新興和交叉學科等方向進行自由探索;支持和指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創新科研組織模式,開展有組織的科研活動。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大基礎研究科學技術人才培養力度,培養多學科交叉融合的基礎研究團隊和人才,開展有組織科研,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支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以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為目標的重大創新平臺建設。

    各類創新主體可以依托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開展基礎研究和科技交流合作。

    第三章 產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地產業布局,統籌部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建立和完善科研攻關協調機制,強化重點領域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促進數據要素共享,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綠色低碳經濟、生態保護修復、文化保護傳承、公共安全、疾病防治、防災減災等方面的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促進經濟社會和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科技創新推動產業創新,推進石化化工、煤炭電力、有色冶金等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升級,發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信息技術、集成電路、先進裝備制造等新興產業技術,支持人工智能、低空經濟、數字經濟、新型儲能、量子科技等產業技術研發。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推動農業科學技術應用研究,積極發展現代寒旱特色農業,圍繞土壤改良、農機裝備、種業發展、糧食安全、節水農業、智慧農業等方面開展科技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和地方發展需要,加強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農業科技園區、農業科技試驗示范基地等建設,培育農業科技企業。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其他組織聯合實施農業科技項目,開展農業科研技術攻關和示范推廣,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鼓勵和引導農業科學技術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發展和特色農產品的開發應用提供科學技術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設立專門技術轉移機構,采取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資源條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從研發到產業化的全鏈條轉化服務機制,推進科技成果就地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鼓勵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建立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平臺、工程化放大平臺等載體,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中試驗證、試生產、技術轉移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權,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管理、自主處置,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國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給予股權獎勵或者其他多種形式中長期激勵。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許可中小微企業使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可以自行制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相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鼓勵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建立優勢互補、分工明確、成果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按照市場機制聯合組建研究開發平臺、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等,協同推進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

    支持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及產業基地等,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活動,支持企業牽頭或者參與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吸納企業專家參與科技咨詢,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等的扶持,完善覆蓋科技型企業成長的全周期服務,培育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設立具有科技金融、知識產權、技術轉移轉化、培訓咨詢、創新創業孵化等功能的科技專業服務平臺。

    鼓勵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周邊布局建設創新生態圈、創新科技園等孵化載體,推動科技成果就近轉移轉化、培養科技創新人才、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財政資金投入、專利保護、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鼓勵企業提取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引導企業加大對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投入力度。鼓勵國有企業建立免于增值保值考核、獨立核算、容錯糾錯的研發準備金制度。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

    省、市(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

    第二十八條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開展自主創新和國內外技術合作。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科技攻關項目,支持有能力的民營經濟組織牽頭承擔國家、省級重大技術攻關任務。支持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共性技術平臺開放共享,為民營經濟組織技術創新平等提供服務。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并完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單位提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布局建設以全國重點實驗室為引領,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為支撐的實驗室體系,支持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的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基礎理論與技術前沿的突破和創新。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規定的職能定位和業務范圍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允許科研類事業單位實行比一般事業單位更靈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實行企業化管理。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不得組織、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第三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圍繞國家戰略需求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提供公共科技供給和應急科技支撐,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機制。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推進章程管理改革,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落實選人用人、職稱評聘、薪酬分配、機構設置、科研立項、設備采購、成果處置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三十三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參與、合作、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離崗創辦企業等形式到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創辦科技成果轉化企業。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省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社會力量依法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承擔科學技術計劃項目、享受人才政策等方面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有同等權利,公平參與競爭。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新型創新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資金、職稱評定、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資融資等方面給予支持。

    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科學技術人才成長規律,健全科學技術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等機制,倡導科學家精神、工匠精神,營造尊重勞動、尊重人才、尊重知識、尊重創造的良好環境和氛圍。

    科學技術人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參加、支持迷信活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靈活的人才引進機制,通過全職引進、柔性引進、項目合作等方式引進科學技術人才和團隊,穩定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推動科學技術人才向具有引領示范作用或者重大發展前景的創新主體和創新平臺集聚。

    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通過委托項目、合作研究以及創新創業人才雙向兼職、任職等方式引才育才。

    鼓勵社會力量引進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參與本省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學技術人才服務保障制度,在子女入學、配偶安置、住房保障、戶籍辦理、社會保險、就醫保障、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等方面,為科學技術人才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實際貢獻等為導向的科學技術人才評價體系。用人單位對自主引進的科研人員,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根據貢獻情況給予一定資金、項目支持。

    對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科學技術人才,從國內外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符合條件的,可以不受學歷、資歷等限制,直接申報高級職稱。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科學技術人員的合理、暢通、有序流動創造環境和條件,發揮其專長。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設置一定比例的創新型崗位、流動崗位,引進急需緊缺的科學技術人才。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不發生利益沖突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青年科學技術人員成長創造環境和條件,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承擔重大科技任務,在科研經費、科學技術獎勵等方面給予支持,充分激發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的創新潛能與活力。

    第四十二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選派科學技術人員到農村、邊遠艱苦地區以及其他基層單位開展科學技術普及、科學技術創新與服務、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等活動。

    第七章 區域科技創新與科技合作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科學技術資源區域空間布局,統籌各區域科技創新發展,建立促進區域發展的科技創新與發展機制,構建各具特色和優勢互補的區域協同創新體系。

    支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探索具有區域特色的科技創新發展模式與路徑。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省內創新資源相互銜接支撐,支持蘭州白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蘭州白銀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等科技園區發揮集聚和示范帶動效應,打造區域科技創新高地。支持省級科技園區創建國家級科技園區。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區域的科技創新合作與交流,深入推進東西部科技協作,推動科技人才聯合培育、科研項目協同實施、研究開發平臺共建、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加強與沿黃河其他省、自治區科技創新合作和融合互動發展,圍繞黃河流域生態保護、黃河綜合治理、特色農業、能源資源綠色轉型、黃河文化保護傳承等方面持續強化科技協同創新,推動創新資源雙向流動。

    加強與西部陸海新通道沿線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物流設施裝備以及信息化等方面的科技開放合作。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合作,建立健全與國家實驗室、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中央部屬高等學校、中央直屬企業等的合作機制,爭取國家更多科學技術創新資源的布局。

    鼓勵科技創新特色優勢明顯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等加強與國家實驗室的科技合作,支持建設國家實驗室分基地。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交流,舉辦多種形式的國際科技交流活動,建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臺,聯合承擔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參與或者發起國際大科學計劃、大科學工程,提高科技創新國際化水平。

    境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在本省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共建國家科技創新合作交流,深度參與“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支持“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在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等方面發揮引領示范、輻射帶動作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條 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容錯機制,激發和保護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性,打造開放、公平、公正的科技創新環境。

    第五十條 建立健全財政投入、企業投入以及社會力量投入的多元化投入體系,推動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財政資金用于科學技術經費的體制機制,按照相關規定落實各項支出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科研經費的使用,改進結余資金管理,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 鼓勵銀行、保險、信托、融資擔保等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業務,依法支持科技型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籌集資金,拓寬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在科技資源集聚的地區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或者科技支行。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需要,結合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等不同發展階段科技型企業的需求,為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鏈條的多元化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持各類科創基金、產業發展基金服務科技創新工作、科技型企業上市培育,發揮政府出資的產業投資類基金、創業投資類基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對本省重點領域創新型初創期企業實施股權投資。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定位清晰、布局合理、支撐有力的科技創新平臺基地體系,加強對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基地的支持,引導全省科技創新平臺基地以支撐省內重大科研任務和產業創新發展需要為牽引,圍繞基礎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等方面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類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的共享機制,完善共享資源的服務體系。

    鼓勵和支持科技數據、科技文獻、信息服務、研究實驗基地、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技術資源共享平臺的建設,促進科學技術資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軍民融合科學技術創新,支持創建軍民融合國家創新平臺,實施軍民融合科學技術計劃項目。促進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資源、技術開發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術、成果的雙向轉移轉化,推動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協調發展。

    第九章 監督與罰則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科研監督管理制度,完善科學技術項目組織管理、科學技術資金監督管理、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治理等制度以及跨部門、跨區域的科研監督聯動機制。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分類管理機制,通過競爭擇優、定向委托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者。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統,設立評審專家庫,健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保密、問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對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監督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和跟蹤評估,提升科研績效。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科技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完善績效管理制度,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學技術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重大項目以及與科學技術活動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發揮智庫作用,擴大公眾參與,進行專業咨詢和科學論證。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統計調查制度,掌握本地科學技術活動基本情況,強化統計調查結果應用。調查結果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科研誠信守信行為的激勵和對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認定、懲戒、修復等工作。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并落實日常管理、教育預防和調查處理等內部制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構、偽造科研成果,不得發布、傳播虛假科研成果,不得從事學術論文及其實驗研究數據、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

    第六十一條 開展科學技術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科技倫理規范,強化科技倫理風險防控。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等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完善科技倫理審查機制,對科學技術活動開展科技倫理審查。

    第六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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