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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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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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五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詢問、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七章 審議意見的形成和處理
第八章 監督工作的公開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行使監督職權。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監督法和本辦法;監督法和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為牽引,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圍繞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美麗新寧夏,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確保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確保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全面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常務委員會應當運用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基層聯系點等方式,擴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對監督工作的參與。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與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圍繞同一議題同步聯動開展監督。聯動監督可以邀請在寧全國人大代表和自治區、設區的市、縣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共同參與。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與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動開展監督。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開展監督,必要時,也可開展滿意度測評、工作評議或就有關報告作出決議,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和落實監督工作的具體事項。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應當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工作統籌。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監督議題、監督形式、重點內容、承辦機構、實施時間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圍繞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示范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確定年度監督議題。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的議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情況;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四)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特別是審議意見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六)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七)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或者提出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法律制度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的建議。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
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決定、決議,加強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鄉村振興、安全生產等領域的監督,加強對重大項目實施、重點民生實事完成情況的監督,有計劃地組織聽取和審議有關工作情況的報告,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常務委員會監督議題的建議。
年度監督議題的建議提出前,應當廣泛聽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加強與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溝通。聯動開展的監督議題的建議,應當與設區的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溝通。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綜合各方提出的監督議題建議,研究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草案,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監督工作計劃作出適當調整。調整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中單獨開展專題調查研究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實施。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配合視察和專題調查研究活動。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八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將意見回復報告機關。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專項工作報告進行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九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報告的,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作報告前,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經人民政府負責人審定。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對專項工作報告,重點審議下列內容:
(一)報告的情況是否客觀真實;
(二)開展專項工作的情況及成效;
(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原因,特別是常務委員會相關調查研究報告提出的問題;
(四)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重點審議的內容。
報告內容精煉,重點突出,側重于反映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改進工作的措施。問題原因和改進措施部分一般不少于報告篇幅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四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是指常務委員會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情況;
(四)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
(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八)地方金融工作情況;
(九)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十)財政經濟領域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有關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并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的執行情況。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的六個月內,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報告的重點審查內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的中期階段,將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貫徹國家決策部署,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二)主要指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和五年規劃綱要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問題;
(四)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和解釋;
(五)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措施及落實情況;
(六)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經中期評估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年度計劃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除特殊情況外,人民政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調整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二十九條 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人民政府應當將預算調整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聯網監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貫通協調機制,提高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聯網監督。
第五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依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執法檢查。
第三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執法檢查組組長由主任會議成員擔任。
執法檢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參加并提供專業咨詢意見。
第三十七條 執法檢查開展前,執法檢查組可以聽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關于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匯報,開展集中培訓。
第三十八條 執法檢查可以采取座談會、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或者抽查等形式,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執法檢查可以采用視頻會議、線上遠程互動、大數據分析、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
第三十九條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的評價;
(二)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三)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四)執法檢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執法檢查組就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交換意見。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執法檢查報告時,應當由執法檢查組組長或者副組長作報告。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詢問、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依照立法法、監督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詢問。
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開展專題詢問前,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及時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和匯總的有關方面意見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專題詢問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上進行。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復。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主任會議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其中調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從主任會議成員中提名。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依法決定撤銷監督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有關人員的職務。
主任會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
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依法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章 審議意見的形成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審議議題,認真做好審議準備。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提出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的審議意見。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審議意見,由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歸納整理。
審議意見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附整改問題清單。
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后,連同有關執法檢查報告、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和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等,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第五十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一般應自收到審議意見三個月或者主任會議確定的時間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
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事先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提出審議意見或意見,與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一并提交主任會議研究。
第五十一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書面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也可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跟蹤監督或者跟蹤檢查,也可以委托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第五十二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相關工作時,應當就上一年度有關審議意見落實情況進行說明。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對有關監督事項進行滿意度測評,滿意度測評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接受測評的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常務委員會對有關監督事項作出決議的,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書面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第八章 監督工作的公開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下列事項,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一)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二)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工作的有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
(三)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執法檢查報告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
(五)其他應當通報并公布的事項。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下列途徑向社會公布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一)常務委員會公報;
(二)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基層聯系點;
(三)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
(四)新聞發布會;
(五)其他途徑。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公民旁聽。
第五十六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承擔監督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2009年5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