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
(2025年7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預防中小學生(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生)溺水事故發生,保障中小學生生命安全,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屬地管理、多方參與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防中小學生溺水部門協同機制和監測網絡體系,明確行政區域內開放水域的責任單位與責任人,協調解決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的有關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水域的管理,明確看護和巡查人員,常態化開展巡查排查,在重點水域設置警示標牌,公布責任人、聯系電話,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相關工作。
第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中小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指導督促中小學校落實在校期間預防溺水主體責任,普及預防溺水安全知識,完善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家校安全聯系機制。
公安、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重點水域岸線安全防護設施。在溺水風險高發時段,加強對危險水域的巡查,防止中小學生私自下水游泳、戲水、滑冰。
民政部門應當健全以流動學生、留守學生和困境學生為重點的關愛服務體系、救助保護機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學生、留守學生和困境學生的預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
體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指導督促中小學校開展學生游泳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訓。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宣傳普及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知識。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電信運營商做好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公益短信發送。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工作特點,開展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相關關愛行動、組織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等。
第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安全教育,建立健全預防溺水制度,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游泳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訓,提升學生自救、互救能力;在溺水風險高發時段,及時提醒中小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做好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
第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中小學生校外或者非教育教學期間預防溺水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子女進行經常性預防溺水安全教育,切實履行監護責任,加強安全監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監護義務的,應當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監護。
第六條 村(居)民委員會在主要交通路口、周邊水域、人員密集場所懸掛標語,制作宣傳板報(墻報),開展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宣傳教育。
第七條 河段、湖泊、水庫、水渠、池塘、人工湖、涉水性經營場所等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危險水域巡查、安全隱患整改等預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確預防溺水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安全防護設施,配備應急救生物品,做好日常維護和物品補充。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回填,尚未回填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安全防護設施。
第八條 每年7月為自治區預防溺水宣傳月。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學校建設游泳場所,或者通過購買服務、校館合作等方式開展中小學生游泳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在有條件的村、社區建設適宜的游泳、戲水場所及相應設施;鼓勵社會力量建設游泳、戲水場所,舉辦多種形式的游泳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訓。
第九條 對在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違反本規定未履行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職責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