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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1. 【頒布時間】2024-10-11
    2. 【標題】衢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quzhourd.gov.cn/tzgg/notice/notice_article/27fdb12289d911efade400163e020ba7

    7. 【法規全文】

     

    衢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衢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


    衢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8號

    2024年7月30日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衢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已經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衢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衢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準,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衢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7月30日衢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水平,增強城市雨洪自然調節能力,涵養水資源,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和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和緩釋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滲水和涵養水的能力,實現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建設生態、安全、可持續水循環系統的城市。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是指具有“滲、滯、蓄、凈、用、排”功能的綠色雨水設施、市政排水設施、河湖水體設施等的統稱,包括綠化屋頂、透水鋪裝、植草溝、生物滯留設施、滯留塘、雨水濕地、雨水管渠、行泄通道和生態護岸等。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遵循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建立健全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求,負責轄區內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轄區內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的統籌管理、監督指導等工作。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江河流域治理,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宣傳工作,普及海綿城市理念。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海綿城市宣傳報道,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全社會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海綿城市建設中應當以錢塘江上游城市水生態保護、水安全保障、水環境改善、水資源涵養、韌性宜居建設為重點,加強區域流域生態治理,保護和修復江河、湖庫、濕地、坑塘等自然生態,實現城市水體自然循環。

    第八條 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貫徹海綿城市理念,注重和保護自然生態空間格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編制或者修改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確定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標,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核對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編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銜接。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專項規劃主要內容。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要求,制定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評價機制,定期開展評價,并將評價結果納入相關考核。

    第十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驗收、運行維護等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符合規劃要求,雨水積存蓄滯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實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徑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消除城區黑臭水體;

    (三)城市防洪排澇設施逐步完善,能力提升;

    (四)河流、湖泊、濕地等水生態系統得到保護,受破壞的水生態系統修復,熱島效應緩解;

    (五)海綿城市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展海綿城市設施建設:

    (一)建筑與小區建設因地制宜采取屋頂綠化、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提高雨水積存、滯蓄和利用能力;

    (二)道路、廣場和停車場采用透水鋪裝、生物滯留、雨水調蓄等設施,增強雨水消納能力;

    (三)城市公園和綠地建設統籌考慮周邊雨水消納,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雨水濕地等設施,增強公園和綠地系統城市海綿體功能,提升周邊區域雨水滯蓄能力;

    (四)城市坑塘、河湖、濕地等水體合理有序開展水系連通,增強水體流動性和自我恢復功能,提高雨洪徑流的調蓄調配能力;

    (五)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應當采取下列措施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一)改造現有雨水管網和內河排澇設施,提高雨水排放能力;

    (二)改造現有城市內澇積水點,實現城市內澇積水點動態清零;

    (三)增加可透水鋪裝面積比例,延長降雨產流時間;

    (四)統籌周邊區域海綿城市建設需求。

    第十四條 需要供應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納入該項目建設條件。

    不涉及供應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或者改造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

    設計單位在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應當根據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規劃條件、建設條件、技術規范等要求進行設計,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規范對相關專業施工圖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文件、施工技術標準、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規范進行施工。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實施工程監理。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共同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落實情況。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海綿城市設施的竣工資料納入工程檔案,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實施。

    列入豁免清單類型、區域的建設項目,對其海綿城市建設不作強制性要求。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因地制宜開展海綿城市建設。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十九條 本市實行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制度。運行維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公共綠地、道路、廣場、排水管網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相關管理部門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所有權人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三)海綿城市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未完成交付的,建設單位為運行維護責任人;

    (四)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人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定運行維護責任人。

    海綿城市設施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海綿城市設施和有關資料交付運行維護責任人。

    運行維護責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人員或者專業服務單位,開展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十條 運行維護責任人對海綿城市設施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制定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制度;

    (二)配備相應的維護人員,開展人員培訓;

    (三)對設施進行登記,對隱蔽建設和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進行標識;

    (四)開展日常監測、巡查、養護和維修,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五)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其他要求。

    委托開展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在委托協議中明確受托人員或者單位的具體管理責任等事項。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督促運行維護責任人履行運行維護職責。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不得妨礙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改動、移除海綿城市設施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建設工程完成后,應當及時恢復原海綿城市設施;不能恢復的,應當在同一地塊或者項目內新建原有相同功能的海綿城市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生內澇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橋、城市綠地中濕塘、雨水濕地、蓄滯洪區等設置海綿城市設施區域,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對公共海綿城市設施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和監測預警裝置,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運行維護責任人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和監督,配合做好易澇點海綿城市設施的檢查、維護、清疏、監測。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破壞海綿城市設施設備或者影響其功能的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

    (二)向海綿城市設施排入污水或者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三)其他破壞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綿城市建設高水平創新型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開展免費業務培訓。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專家庫,組織專家參與海綿城市建設技術研究、技術指導、技術評審和人員培訓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產業扶持政策,發展海綿城市建設相關產業。

    鼓勵、支持相關單位、機構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科研和技術創新,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建立海綿城市信息管理系統,綜合采集、實時監測和系統分析城市降雨、防洪、排澇、蓄水、用水等信息,對海綿城市建設規劃、審批、項目庫、設施監測、建設進度和成效、運行維護等實行全過程數字化監管。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情況納入城市體檢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體檢,作為制定實施方案和編制、修改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答復。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海綿城市設施和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或者舉報。

    第三十一條 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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