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務辦法
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務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務辦法
江西省公共法律服務辦法
(2025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1號公布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服務提供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健全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法律服務的提供、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為了滿足各類主體法律服務需求,由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提供的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包括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以及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條 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準為目標,整合優化各類法律服務資源,創新法律服務供給方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務效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法治建設目標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相關協助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單位的銜接配合,協調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發展改革、科技、公安、民政、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信訪、政務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結合各自職責,做好聯系、服務對象的公共法律服務工作。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法律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社會責任,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人民調解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引導和監督會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鼓勵、支持和引導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公益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知曉度,為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服務提供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城鄉和區域公共法律服務,完善城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等普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現代法律服務業發展,優化法律服務機構布局,培育壯大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加大公共法律服務供給,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專業化。
第十條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免費向社會提供,包括:
(一)法治宣傳教育服務;
(二)法律咨詢、法律查詢服務;
(三)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基本信息查詢服務,法律服務辦理指引服務;
(四)法律援助服務;
(五)人民調解服務;
(六)村(居)法律顧問服務;
(七)依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免費提供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本省實際組織編制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法律服務需求,在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基礎上增加服務事項,編制本地區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
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應當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提供方式、服務提供主體,向社會公布,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推行“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依托紅色法治資源優勢,創新推進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文化。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可以通過建設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聘任法治副校長等方式,開展符合青少年特點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識。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組織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查詢、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基本信息查詢、法律服務辦理指引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利民機制,推進法律援助申請全省通辦。對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的核查,可以依托全省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與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進行信息共享查詢,或者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
加強法律援助與公證、司法鑒定工作的銜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公證、司法鑒定費用減免制度。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室品牌建設,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促進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推動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人民調解組織根據當事人申請,就涉及婚姻家庭、相鄰關系、物業管理、醫療糾紛等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組織知悉糾紛,但當事人未申請人民調解的,可以主動與當事人聯系,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化解糾紛。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村(居)配備法律顧問,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自行聘請法律顧問。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村(居)法律顧問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服務辦理指引以及參與糾紛調解等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低收入群體、殘疾人、進城務工人員、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特定群體和軍人軍屬、烈士遺屬、退役軍人等優撫對象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需求。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在對前款規定的特定群體和優撫對象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時,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引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及其法律服務人員,拓展法律服務形式和內容,為推動法治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知識產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重大風險預防化解、重大公共事件和群體性事件處置等提供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工商業聯合會、有關協會等單位,組織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有需求的經營主體提供法律服務,幫助經營主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風險。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法律服務聚集區,通過整合法律服務資源,與知識產權、金融稅務、信息科技等專業服務機構開展合作等方式,為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條 本省推動涉外法律服務平臺建設,通過培育和遴選優質的律師、公證、仲裁、調解等法律服務資源,加強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建設,推進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提高涉外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鼓勵和支持本省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通過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組建法律服務團隊等方式,開拓境外法律服務市場,提供涉外法律服務。
第二十一條 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行政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協議等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提高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能力。
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行政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的作用,為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公共法律服務保障。鼓勵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組建專業團隊,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及時、便捷的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竟卜煞⻊臻_展。
鼓勵通過捐贈、設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寬公共法律服務資金籌集渠道,引導社會資金規范參與、支持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確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布局和規模,推動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融合發展,形成覆蓋全業務、全時空、均衡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為公共法律服務事業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建設,配備服務力量,配置相適應的智能服務設備,設置統一標識,完善工作機制,方便社會公眾獲取公共法律服務。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包括省、設區的市、縣三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村(居)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根據實際需要在園區、市場、開發區、商會等設立的公共法律服務場所。
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可以獨立設置,或者依托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綜治中心、司法所、村(居)民委員會等設置。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應當根據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清單,并結合實際集成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與全省企業群眾訴求統一受理平臺業務相銜接,提供全天候法律咨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運行維護全省統一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與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進行對接。
鼓勵司法行政部門創新服務模式,通過新媒體、智能服務設備等多種形式提供線上服務,提升公共法律服務便捷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綜合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預測研判法律服務需求發展趨勢和社會矛盾風險,豐富優化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效。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有條件的可以對行動不便者、危重病患等服務對象提供上門服務、網上遠程辦理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公共法律服務實際需要,會同財政等部門編制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人才教育培訓,完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職稱評定機制,優化公共法律服務隊伍結構,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專家庫。
鼓勵引進和培養公共法律服務高端人才和涉外法律服務人才。
第三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脫貧地區、偏遠地區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地區的保障和支持,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均等普惠。
鼓勵和引導法律服務機構通過對口援建、組團服務、巡回服務、遠程服務等方式,向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地區提供公共法律服務;支持法律服務機構在公共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地區依法設立分支機構,跨區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村(居)民中培養“法律明白人”,引導和支持其參與法治宣傳教育、糾紛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省推動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粵港澳大灣區、省際邊界區域相關省市公共法律服務協同和服務資源共享,協調解決區域公共法律服務重大問題,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區域一體化發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法律服務首問負責、服務承諾、投訴處理和反饋、信息公開等制度和機制,依法向社會公布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服務內容、服務時間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和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回訪制度,定期研判回訪數據,實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動態監管,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質量。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情況開展評估。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平臺建設、服務供給、服務質效、群眾滿意度等情況,對設區的市、縣(市、區)開展公共法律服務質量評價。
第三十六條 法律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健全行業監督、信用自律管理工作機制,督促本行業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人員遵守執業規范。鼓勵通過公共法律服務積分管理、誠信評級等方式,依法實施激勵約束。
第三十七條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違反職業道德或者執業規范、謀取不正當利益、欺騙誤導服務對象等行為的,由有權機關或者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行業規范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公共法律服務及相關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在公共法律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