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徐州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徐州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
(2024年8月29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發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徐州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保養、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消火栓,是指與城鄉公共供水管網連接,設置于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水總表或總閥以外的,由閥門、出水口和栓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公共消火栓建設與維護保養工作納入政府消防工作考核,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轄區內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供水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供水企業確保公共消火栓不間斷供水且水壓符合有關規定。
發改委、公安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應當按職責,做好公共消火栓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愛護公共消火栓的意識。
鼓勵社會志愿者參與公共消火栓維護保養的日常監督,增強全社會關注消防安全、愛護消防設施的意識。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明確公共消火栓的布局、設置以及用水量、水壓等內容,并與城市更新、供水、交通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住房和城鄉建設、供水主管等部門在編制城鄉道路、供水等專項規劃時,涉及公共消火栓布局、設置等內容的,應當征求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時,應當根據實際,對農村公共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建設布局、設置作出具體安排。
第七條 新建、改建、補建的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線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以及公共消火栓布局、設置規劃的要求。
公共消火栓栓體應當涂以醒目的顏色。綠化帶內的公共消火栓應當設置醒目標識,周邊綠植不得影響公共消火栓的使用。
第八條 城鎮公共道路、地下附屬管線以及其他市政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公共消火栓,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公共消火栓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移交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管理。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農村地區滅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設置消防水源,并建設必要的取水設施。在建設農村供水管網時,應當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并滿足消防用水需要。
第十條 已建城鎮道路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道路,未配建公共消火栓或配建不足、不適應滅火救援需要的,由消防救援機構組織供水企業實施補建。
第十一條 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維護保養,新建的公共消火栓尚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負責維護保養公共消火栓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巡查、維護保養和管理制度,建立巡查、維護保養檔案,如實記錄公共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
(二)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開展相關工作;
(三)保障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和漏水銹蝕等現象。發現公共消火栓丟失、損毀或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在24小時之內予以維修、更換或補裝;
(四)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公共消火栓的設置點位、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資料;
(五)向社會公布公共消火栓故障24小時報修電話;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新建道路用地范圍內的公共消火栓建設經費納入道路建設總投資。補建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經費,按道路分級管理權限和管轄范圍納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已移交的公共消火栓所需的維護保養經費和消防用水費用,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消防救援機構核撥相關經費。
第十三條 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和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綠化、市容等公共用水應當在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供水企業應當分區域設置一定數量的指定公共消火栓,并設置顯著標志。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埋壓、圈占、遮擋公共消火栓;
(二)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火栓;
(三)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
(四)其他妨礙和影響公共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及供水主管等部門,建立智能公共消火栓監管平臺,并將公共消火栓管理接入消防救援指揮、消防設施物聯網系統,實現信息與資源共享。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能公共消火栓建設與管理納入數字城市建設內容,提升公共消火栓管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六條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供水或降壓供水,影響消防滅火和應急救援的,供水企業應當及時告知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