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25〕20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各有關金融機構(需要依法履行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的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簡稱反洗錢)監督管理,貫徹基于風險的反洗錢工作要求,落實《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3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令〔2025〕第10號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反洗錢監管分工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對《辦法》規定的履行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的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監管。
(二)部分全國性法人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1)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其反洗錢監管行,其他法人金融機構按照屬地原則,由機構總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作為其反洗錢監管行。法人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行負責對法人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全面監管。
法人金融機構總部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原則上以注冊地為準。經金融管理部門行政許可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注冊地以許可證載明機構住所為準。存在特殊情形的,由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實際經營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協商后,報共同上級行確定反洗錢監管行。目前由實際經營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作為反洗錢監管行的法人金融機構名單見附件2。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附件1和附件2的名單進行調整。
(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展非法人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時,應當重點關注機構反洗錢義務履行情況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以及監管工作需要,對當地非法人金融機構反洗錢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并依法采取后續反洗錢監管措施。
(四)中國人民銀行和省級分行在全國或全省范圍內統籌反洗錢監管資源,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跨區域監管活動,確保對各法人金融機構實施有效反洗錢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監管過程中發現涉及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反洗錢履職的問題,以及對法人金融機構當地分支機構的評價結論和監管情況,應當及時向該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反洗錢監管行反饋。反洗錢監管行對法人金融機構的風險評估涉及其分支機構執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情況的,結合工作需要可以將相關評估結果通報相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整改措施涉及法人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落實的,相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在后續監管措施中配合開展核實。
二、基于風險的反洗錢監管
(一)中國人民銀行統籌制定和調整全國反洗錢監管策略,明確一段時期內的反洗錢監管目標和重點。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可以結合本地區風險特征制定并及時調整本級反洗錢監管策略,并報上級行。
(二)反洗錢監管行對法人金融機構開展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根據法人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統籌調配監管資源,合理制定并調整監管計劃,確保對機構采取監管措施的范圍、強度、頻率和重點與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相適應。
(三)反洗錢監管行可以根據法人金融機構報告的相關信息以及各類監管措施了解到的信息,實施并持續更新對法人金融機構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并在現場監管過程中根據需要對非現場方式獲取的信息進行核實。風險評估主要包括固有風險評估和控制措施有效性評估,并結合反洗錢調查等涉及洗錢風險的突出案件情況,綜合得出法人金融機構剩余風險狀況。
(四)反洗錢監管行可以根據反洗錢日常監管工作需要,向金融機構收集相關信息、數據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錢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統計數據、工作報告、培訓材料、操作手冊、監測模型等履職資料及相應情況說明等,并予以審查。審查發現可能影響機構反洗錢履職有效性的問題,應當及時反饋和指導金融機構予以改進,必要時可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
反洗錢監管行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金融機構反洗錢履職存在違規問題的,依法采取相關措施。對于發現的典型問題和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在相應范圍內進行提示,指導金融機構完善反洗錢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
三、金融機構工作要求
(一)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反洗錢監管行報告與反洗錢履職或洗錢風險有關的如下事件:
1.本機構及從業人員(含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本機構受益所有人涉及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
2.本機構已獲知的客戶涉及跨國(境)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洗錢、恐怖融資和相關犯罪活動的情況;
3.本機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建設與信息安全等對反洗錢履職具有重要影響的風險事件或處罰情況;
4.其他可能對本機構反洗錢履職或洗錢風險管理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可能造成反洗錢相關重大輿情的事件。
(二)金融機構應當在次年3月底前向反洗錢監管行提交經本機構負責人審簽的反洗錢年度工作報告,包括但不限于機構概況、反洗錢工作整體情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情況、洗錢風險管理情況、反洗錢工作配合情況、重大風險事件匯總、監管項目后續整改進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情況。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落實〈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4〕263號)同時廢止。
附件1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反洗錢監管的法人金融機構名單.pdf
附件2 實際經營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反洗錢監管的法人金融機構名單.pdf
中國人民銀行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