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河南省開封市人大常委會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
(2025年4月29日開封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五章 能力建設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完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工作,保障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增強專門委員會的履職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和《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專門委員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
第三條專門委員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正確、有效、依法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履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
第四條專門委員會應當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及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的決定和要求,工作中重大事項或者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報告。
第五條專門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指導和協調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各專門委員會之間應當建立工作協同機制,加強聯系,實現信息共享、協同聯動。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為專門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依法履職提供服務保障。
專門委員會與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之間在工作運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協調。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設立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合并、撤銷和名稱變更,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第九條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履行職責到下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新的專門委員會為止。
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數為5至7人。
專門委員會應當配備適當比例的本領域或者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和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人員。
第十條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出缺時,應當及時依法增補。
第十一條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原則上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擔任上述職務的,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辭去其專門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提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辭職請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的,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十三條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停止執行或者其代表資格終止時,其專門委員會的職務相應停止或者終止。
第十四條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員、委員根據分工開展相關工作。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時,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員臨時主持工作。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明確一名副主任委員主持工作。
第十五條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不是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根據工作需要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專門委員會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提出報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專門委員會有關的議案,組織起草有關議案草案;
(三)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同本專門委員會相關的年度監督事項的建議;
(四)承擔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
(五)按照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聽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匯報,提出建議;
(六)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聽取有關受質詢機關對相關質詢案的答復,并提交答復質詢案情況的報告;
(七)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八)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工作;
(九)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依法開展立法工作:
(一)提出同本專門委員會相關的地方立法規劃和地方立法計劃項目的建議;
(二)組織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以及其他同本專門委員會相關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提前參與指導有關方面組織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在起草和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過程中,開展立法調研并廣泛征求意見;
(四)完成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立法工作。
法制委員會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各代表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按照程序提出審議修改報告、法規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等。
第十八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承擔對經濟工作監督的具體工作,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財政預算的編制、執行與調整,財政決算,國有資產管理,政府債務以及審計、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等工作的監督。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依法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相關具體監督工作。
其他專門委員會依法參與對經濟工作的監督,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協助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開封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監督,有計劃地聽取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和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匯報,提出建議。
第二十條 專門委員會依法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項目的建議;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重大事項和項目的議案或者報告,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審議意見,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聯系人大代表的工作機制,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系,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人大代表對專門委員會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
第二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任期屆滿時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加強與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協助做好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有關調研、執法檢查、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等工作。
專門委員會應當加強與其他地區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工作交流。
專門委員會應當通過座談會、培訓交流等方式,加強與市直對口聯系單位和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系,并對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專門委員會通過專門委員會會議的形式,討論和決定有關事項。
專門委員會應當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安排,或者結合自身工作職責和工作需要確定議題,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專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員出缺時,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
專門委員會會議的議題、日期、地點應當提前通知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同時發送有關會議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有專門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專門委員會會議時,應當履行請假手續。
第二十七條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指導專門委員會工作。
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根據議題內容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負責人,市直有關單位負責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專門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應當經專門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章 能力建設
第二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加強政治建設,組織開展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及法律、經濟、科技等專業知識的學習培訓,提高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政治素質和履職能力。
第三十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和規程,提高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通過基層立法聯系點、全過程人民民主基層示范點、代表聯絡站(點)等聽取人民群眾對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專門委員會可以建立專家咨詢機制,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為專門委員會依法履職提供專業支持。
第三十二條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市人大常委會和本專門委員會的相關工作。
專門委員會非駐會組成人員應當處理好專門委員會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系,優先執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非駐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其依法履行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責,對其出席會議、開展調查研究、參與立法和監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主任會議通過的《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