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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昌市集中供熱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6-13
    2. 【標題】許昌市集中供熱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南省許昌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xcsrd.henanrd.gov.cn/2025/06-13/220700.html

    7. 【法規全文】

     

    許昌市集中供熱條例

    許昌市集中供熱條例

    河南省許昌市人大常委會


    許昌市集中供熱條例


    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號

    《許昌市集中供熱條例》已經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5年4月24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5月2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許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6月13日



    許昌市集中供熱條例

    (2025年4月24日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三章供熱用熱

    第四章設施保護

    第五章應急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提高集中供熱服務質量,維護熱用戶和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合法權益,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集中供熱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應急保障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中供熱,是指利用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市政供熱管網向熱用戶有償提供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集中供熱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企業經營、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節能環保、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集中供熱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集中供熱基礎設施建設,研究處理集中供熱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對群眾訴求反映集中的供熱問題開展專項治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協助做好轄區內集中供熱工作。

    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集中供熱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集中供熱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氣象、供電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中供熱相關工作。

    第六條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工業余熱、可再生能源等熱源,扶持供熱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推動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綠色低碳轉型。

    第七條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動供熱領域智能化建設,實現智慧供熱和信息化監管。

    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智慧供熱遠程監控調節平臺,實現熱源、供熱管網、熱力站、用戶端全流程數據動態監測與調控,推動供熱行業節能降耗。

    鼓勵熱經營企業引入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提升智慧供熱水平。

    第八條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供熱用熱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的途徑和方式。投訴、舉報事項涉及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調查、處理情況。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經批準的集中供熱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規劃編制程序報請批準。

    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的編制和變更,應當堅持區域統籌、節能環保、保障供應、長遠與近期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安排熱源廠(站)和供熱管網布局,使其與區域發展規模相適應,逐步擴大集中供熱的覆蓋范圍。

    第十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據集中供熱專項規劃,調整優化熱源結構和布局,統籌安排熱源建設和改造,協調保障集中供熱的能源供應。

    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集中供熱專項規劃,制定供熱管網建設和改造計劃并逐步實施,推進集中供熱區域供熱管網的互聯互通和熱源聯網運行。

    城區開發和改造,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配套建設供熱管網、熱力站等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熱管網的,應當符合集中供熱專項規劃和國家、省制定的建筑節能要求、供熱系統節能標準。配套建設的供熱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批前,就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等事項征求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施工圖設計和審查單位應當依據供熱行業標準規范和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進行施工圖設計和審查。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熱力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規范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在供熱區域內獨立設置,并與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離,采取隔聲減振措施,減少環境干擾。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設在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

    第十二條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外的一級管網等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建設。

    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內的一級管網、熱力站、二級管網等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建設單位應當保證供熱設施質量,并與熱經營企業負責建設的供熱設施相匹配,滿足熱經營企業集中供熱運行要求。熱力站用水、用電、通信等費用繳納應當具備單獨立戶、直接結算的條件。

    第十三條實行集中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筑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對具備節能改造條件的既有民用建筑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節能改造,逐步實現分戶控制、分戶計量。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區道路,市政公用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需要敷設或者改造供熱管網的,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組織熱經營企業做好供熱管網的同步敷設或者改造工作。道路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供熱管網應當納入綜合管廊。

    第十五條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內的供熱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通知熱經營企業參加,熱經營企業不得拒絕。驗收結果納入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內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熱經營企業有權拒絕接收。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共用供熱設施、建設工程圖紙及相關技術資料等無償移交給熱經營企業運行、管理。在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保修期滿后,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護、管理和更新,相關費用由熱經營企業承擔,可以計入經營成本。



    第三章 供熱用熱

    第十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公開競爭方式,選擇供熱特許經營企業。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嚴格履行特許經營協議,按照確定的供熱區域和供熱方式提供供熱服務。

    熱經營企業未嚴格履行特許經營協議或者供熱服務保障能力不足的,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變更或者終止特許經營協議。

    第十七條集中供熱應當實行供熱管網、熱力站、熱用戶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熱經營企業直供到戶。住宅小區的共用供熱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自行管理的,應當逐步改造移交,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并網運營。

    第十八條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力合同,保障熱用戶集中供熱期的采暖需求。

    熱經營企業應當與熱用戶依法簽訂供用熱力合同。供用熱力合同范本由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制。

    供用熱力合同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供熱面積、供熱時間、供熱質量、熱費標準、交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用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本市中心城區集中供熱期為當年的十一月十五日零時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零時。縣(市)集中供熱期由當地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如遇異常低溫天氣,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并向社會公布。對延長集中供熱期發生的費用給予熱經營企業適當補貼。

    第二十條熱生產企業應當在每年集中供熱開始前三十日完成其供熱范圍內的機組、供熱首站、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并做好燃料、機組和其他供熱設施備品備件等儲備工作,確保熱源充足、穩定供應。

    熱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年集中供熱開始前十五日完成對其供熱范圍內的一級管網、熱力站、二級管網等供熱設施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保證供熱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熱經營企業在集中供熱前進行充水試壓時,應當提前五日通知熱用戶及相關單位;熱用戶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造成損失的,自行承擔責任。

    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在每年集中供熱開始前十五日完成對其管理范圍內的供熱設施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條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的百分之三十,熱經營企業應當供熱。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在確保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供用熱雙方對供熱溫度、供熱時間等供熱事項達成協議后,熱經營企業可以供熱。

    第二十二條集中供熱期內,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有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晝夜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其他有供熱設施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項目規范的要求。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執行國家標準或者由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在供用熱力合同中約定。

    熱經營企業應當科學、合理調配流量和熱量輸出。供熱運行系統具備條件且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和要求的,熱經營企業可以適當提高熱用戶室內供熱溫度。

    第二十三條熱用戶認為室溫低于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可以向熱經營企業提出室溫檢測要求。熱經營企業應當在十二小時內按照與熱用戶約定的時間進行現場測溫。雙方對測溫結果沒有異議的,由雙方簽字確認;有異議的,可以委托雙方認可的有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室溫達標。

    因熱經營企業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自熱用戶提出室溫檢測要求之時起超過四十八小時室溫仍不達標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供用熱力合同約定減收或者免收熱費。

    連續停熱十二小時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

    第二十四條供熱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提高供熱價格。

    供熱價格的核定和調整,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供熱成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及社會承受能力,依照法定職責權限和定價程序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市推行分戶用熱計量收費。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分戶用熱計量的方式收費。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按照供熱面積收費,具體計費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全市采用集中供熱的養老服務機構、托育機構的用熱價格,按照居民供熱價格執行。

    本條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提供養老服務的養老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經營范圍和組織章程中包含養老服務內容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本條所稱托育機構,是指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等單位或者個人舉辦的,由專業人員為三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照護服務的機構。

    第二十六條熱用戶應當按照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和計費辦法,于集中供熱前或者按照供用熱力合同的約定及時向熱經營企業交納熱費。

    熱經營企業應當于每年集中供熱期結束后二個月內結清減收或者免收的熱費。

    第二十七條熱經營企業應當實行標準化管理和規范化服務,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準規范,組織安全生產,制定事故搶修和應急處理預案,保障集中供熱期間安全、穩定、連續供熱;

    (二)集中供熱開始十五日前具備供熱條件,三日前開始熱態運行;

    (三)建立供熱設施巡檢制度,對管理范圍內的供熱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合理布局、規范建設供熱服務中心(站、點),配備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加強日常業務技能和職業素養培訓;

    (五)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辦事程序、收費標準、客服電話等,在集中供熱期間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守,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答復熱用戶訴求;

    (六)通過設立便民收費點、開通網絡支付、委托金融機構代收等方式為熱用戶交納熱費提供便利;

    (七)定期開展熱用戶室溫抽測,記錄測溫情況,由檢測員和熱用戶簽字后存檔;

    (八)工作人員對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或者開展室溫檢測時,統一著裝并佩戴統一標志、出示有效工作證件;

    (九)接受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其履行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當年集中供熱開始之日六個月前與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

    確需停業、歇業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對集中供熱范圍內的熱用戶、熱費以及供熱設施管理維護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集中供熱開始之日三個月前與承接的熱經營企業完成供熱設施、技術檔案、熱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向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供應水、電、燃氣的單位,應當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第四章 設施保護

    第二十九條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對其投資建設或者管理的供熱設施承擔維護更新改造責任,保證其在集中供熱期內安全穩定運行。

    居民熱用戶室外供熱設施和室內共用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養護、維修和更新。熱用戶有義務配合。

    居民熱用戶室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熱經營企業應當在熱用戶需要時,為其管理、維護供熱設施提供及時、規范的技術指導。

    非居民熱用戶供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雙方約定。

    第三十條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對其投資建設或者管理的供熱設施設置統一、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劃定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設置安全保護界限標志。

    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遷移供熱管網、井蓋、閥門、儀表等公共供熱設施;

    (二)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供熱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安全保護界限標志;

    (三)擅自占用、鎖閉、改造公共管道井;

    (四)利用供熱管道或者支架懸掛物體、吊裝作業;

    (五)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敷設管線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六)擅自挖坑、掘土、打樁或者頂管;

    (七)爆破,堆放垃圾、雜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排放污水、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八)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查明有關地下供熱管線的情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者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協商制定安全保護施工方案,經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作業結束后及時恢復原狀。

    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改建、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協商確定方案,經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修復,并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相應損失。

    第三十三條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

    (二)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裝置,或者擅自安裝熱水循環裝置;

    (三)破壞或者擅自安裝、改裝、拆卸、干擾熱計量表具及其他附件;

    (四)擅自啟閉、調節、移動、拆除入戶供熱閥門,損壞閥門鉛封;

    (五)擅自擴大供熱面積,改變用熱性質、方式;

    (六)阻礙熱經營企業對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

    (七)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或者影響供熱用熱的行為。



    第五章 應急保障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集中供熱風險防范和應急保障制度,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集中供熱事故應急預案,出現供熱設施故障、供熱中斷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盡快恢復供熱。

    第三十五條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與保障集中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訊設備等,按照企業制定的供熱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并在集中供熱期內實行二十四小時應急備勤。

    第三十六條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應當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并組織搶修,同時報告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對影響供熱設施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防護措施。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在組織搶修時,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和供電、供氣、供水、排水、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居民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緊急情況,影響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熱用戶利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熱用戶,熱用戶應當配合搶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對熱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室溫超過四十八小時仍不達標,熱經營企業未減收或者免收熱費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未在一小時內到達現場并組織搶修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由集中供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集中供熱監督管理或者相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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