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規定
南陽市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規定
河南省南陽市人大常委會
南陽市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規定
南陽市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規定
(2024年8月29日南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保障工業發展空間,提高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推動工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的劃定、調整及其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業用地控制線是指為保障中心城區工業用地總規模,需要嚴格控制和保護的區域范圍界限。
本規定所稱工業用地包括物流倉儲用地。
第四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應當遵循嚴守總量、合理布局、剛性管控、占補平衡、提質增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用地控制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商務、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業用地控制線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用地控制線的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是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中心城區工業用地規劃建設管理的依據。
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與工業用地控制線相協調,詳細規劃應當銜接落實工業用地控制線。
第七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分為一級控制線、二級控制線。
一級控制線是符合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工業用地范圍線,包括規劃用途為工業的已供應用地以及未供應的新增工業用地。一級控制線范圍內的用地面積不得低于二級控制線內用地面積的三分之二。
二級控制線是以工業為主導的區域范圍線,包括已供應工業用地、未供應新增工業用地以及為開發區配套的公共服務、市政基礎設施、保障性租賃住房等用地。二級控制線范圍內的用地面積不得低于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總面積的四分之一。
第八條 工業用地控制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具體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并遵循下列程序:
(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根據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和市工業經濟發展規劃計劃,提出劃定建議;
(二)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劃定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控制線方案;
(三)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控制線方案進行科學論證,形成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控制線劃定草案;
(四)將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控制線劃定草案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五)對專家和公眾意見進行研究并及時予以反饋。
工業用地控制線劃定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結合中心城區工業發展實際,每五年對工業用地控制線進行評估;確有必要的,按照劃定程序進行修訂。
第九條 除以下情形外,一級控制線不得調整:
(一)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發生變更的;
(二)市級以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三)消防、通信等必要的應急救災生活綜合保障系統建設需要的。
第十條 除以下情形外,二級控制線不得調整:
(一)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發生變更的;
(二)市級以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的;
(三)依法納入政府儲備用地的;
(四)為開發區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應急救災生活綜合保障系統等市政基礎設施、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需要的。
第十一條 對工業用地控制線進行調整的,應當做到規模總量占補平衡、土地使用效率提升。調整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一級控制線內的建筑功能布局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工業建筑形態應當與產業類型相匹配,廠房和研發用房不得采用住宅類建筑形態,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低效工業用地認定標準,嚴格調查認定和依法處置低效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投入產出水平,促進低效用地再開發。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維護中心城區工業用地控制線數據庫,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建立工業項目信息化監管平臺,與相關職能部門和區人民政府等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官莊工區和臥龍綜合保稅區等管委會以及職教園區建設發展中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規定做好本轄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的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