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與違法犯罪懲處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與違法犯罪懲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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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與違法犯罪懲處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網絡店鋪承擔侵權責任——陳某某訴蘇州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二:未成年人網絡侵權,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王訴小李及父母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三:未成年人受網絡不良影響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詐勒索案
案例一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網絡店鋪承擔侵權責任——陳某某訴蘇州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陳某某是一名小學學生。2023年,陳某某母親發現某網絡平臺上一家店鋪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將陳某某在藝術節的參賽表演圖片擅自用于所售賣舞蹈服飾的效果展示中。蘇州某公司系該網絡店鋪的經營者。陳某某以蘇州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蘇州某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經比對案涉網絡店鋪使用的被訴圖片,以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標準,能夠確認圖片中的肖像為陳某某的形象,陳某某對該圖片再現的肖像享有肖像權。陳某某系未成年人,蘇州某公司未經陳某某監護人同意,擅自使用陳某某肖像用于商品宣傳,侵犯了陳某某的肖像權。據此,審理法院判決蘇州某公司向陳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擊網絡侵權,保護未成年人肖像權的典型案例。實踐中,部分網絡店鋪經營者為降低成本不經肖像權人同意擅自使用肖像權人肖像。本案明確了網絡店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同意,未征得監護人明確同意而擅自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本案裁判有助于提升社會各界對未成年人人格權益保護的法律意識,引導商家、網絡用戶、自媒體等在內的社會主體將“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傳統美德切實轉化為數字時代的日常實踐,在全社會營造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良好風尚。
案例二 未成年人網絡侵權,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王訴小李及父母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小王與小李是小學同班同學。因與小王發生矛盾,小李將自己在班級群中的昵稱設置為“小王你好可憐”,個性簽名設置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時,群成員均能看到該昵稱。小李還在其他平臺賬號個人主頁簡介中標注“主掛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級同學的群聊中以貶損、嘲諷的口吻發布有關雙方校園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級群、其他平臺等網絡環境以及校園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極大心理壓力。小王認為小李的行為侵害了其名譽權,遂將小李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小李的行為導致小王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對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譽權。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審理法院判決小李的父母以書面形式向小王賠禮道歉并賠償小王經濟損失,同時明確,如果小李有財產,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賠償。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的心智發育尚不成熟,處理與同齡人之間發生的摩擦,有時不夠冷靜客觀,甚至通過班級群、社交賬號等網絡渠道發泄情緒,嚴重時還可能升級為網絡欺凌,嚴重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本案明確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在網上發表言論受法律約束,未成年人侮辱、誹謗他人的,同樣構成名譽權侵權。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監護職責,引導未成年人妥善處理成長中遇到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侵權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三 未成年人受網絡不良影響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敲詐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間,被告人李某某(18周歲)、穆某某(17周歲)伙同張某(另案處理)以某網絡游戲代練為名,誘騙他人登錄事先準備的賬戶,后修改賬戶密碼,以遠程鎖定手機相威脅,向多名被害人敲詐勒索錢財,共計7.5萬余元。案發后,李某某、穆某某被抓獲歸案,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經調查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人系通過短視頻平臺發布的不良信息習得犯罪方法。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李某某敲詐勒索財物數額巨大,穆某某敲詐勒索未成年人,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均應依法懲處。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穆某某系未成年人,以及二人退贓退賠等因素,依法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被告人穆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在案件審結后,鑒于案涉短視頻平臺的未成年人模式未能發揮實質保護作用,內容審核存在疏漏,可檢索到大量不良信息,違法風險提示機制不健全,難以對未成年人實現有效警示等問題,依法向短視頻平臺發送關于規制短視頻內容的司法建議,并對服刑的穆某某組織開展回訪幫教。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受網絡不良信息誘導實施犯罪的案件。被告人通過短視頻平臺接觸到不良信息,并從中習得犯罪方法,最終走上犯罪道路,反映出部分平臺在發布內容審核、信息分級分類和未成年人保護機制上存在薄弱環節。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堅持“抓前端、治未病”,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在依法裁判的同時,積極延伸審判職能,針對平臺內容審核漏洞制發司法建議,推動相關企業優化系統配置,強化短視頻內容審核,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模式,壓實企業主體責任。人民法院還積極開展回訪幫教工作,對失足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干預和教育引導,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