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江蘇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號
《江蘇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已于2025年10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劉小濤
2025年11月1日
江蘇省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物資儲備活動,健全物資儲備體系,提高防范風險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物資儲備的規劃、計劃、收儲、儲存、輪換、動用及其保障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資,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儲備的重要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能源、礦產品原材料、應急物資等。
法律、法規、規章對能源、糧食、藥品等物資儲備另有規定的,還應當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物資儲備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與安全,遵循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共建、多元互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物資儲備體系,完善政府儲備與社會儲備相結合、實物儲備與產能儲備相統籌的物資儲備機制,加強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物資儲備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物資儲備工作。
糧食和儲備部門研究提出物資儲備發展規劃、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的建議,統一負責物資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做好儲備物資調度匯總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糧食和儲備、國防動員(人民防空)、能源、林業、地震、氣象、通信管理、消防救援、供銷社等有關部門和機構(以下稱物資儲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領域物資儲備工作。
第六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物資儲備科學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物資儲備行業人才。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指導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儲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支持。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保障生產生活必需、應對突發事件處置等領域開展必要的儲備。有關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相關物資儲備指南和建議清單。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物資儲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級物資儲備總體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省級物資儲備部門可以根據省級物資儲備總體發展規劃,按照各自職責編制本領域的物資儲備規劃,明確相關儲備要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物資儲備規劃或者實施方案。
第九條 儲備物資實行目錄管理。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和本省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省級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實施動態調整。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落實儲備任務,根據本地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合理增加本級儲備物資品種和規模。
第十條 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出本領域的儲備物資收儲、輪換等計劃,并及時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通報計劃執行情況。
儲備物資收儲、輪換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因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要臨時增加物資品種、數量的,由物資儲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緊急收儲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收儲和儲存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統籌設立物資儲備庫和前置物資儲備點,用好各類儲備設施資源,確保儲備物資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
第十三條 物資儲備部門儲備物資可以采取政府自行儲備和委托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代為承儲的方式。委托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代為承儲的,應當簽訂書面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儲備物資質量檢驗制度。儲備物資入庫、儲存期間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檢驗,保證在庫物資符合質量標準。儲備物資出庫時,根據需要進行質量檢驗。
第十五條 儲備物資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專款專用、專物專用。鼓勵對儲備物資通過編碼等方式實施溯源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壞和挪用儲備物資。
第十六條 承儲儲備物資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消防安全責任,對承儲儲備物資數量、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承儲儲備物資的單位不得有下列妨害物資儲備安全的行為:
(一)虛報、瞞報儲備物資數量;
(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調換儲備物資;
(三)擅自動用儲備物資或者變更儲存地點;
(四)以儲備物資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等;
(五)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頂新、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資金;
(六)其他妨害物資儲備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對市場化程度高、技術發展快、更新周期短、養護成本高、非重大急需的物資,鼓勵各地根據需要建立協議儲備機制,與有條件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簽訂書面物資儲備協議,并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驗收標準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進行儲備物資的生產、儲存和保障供給,并確保儲備物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 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物資儲備信息統計制度,及時掌握儲備庫存情況、設施設備、生產能力、資產管理等信息。
物資儲備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物資儲備部門、承儲儲備物資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輪換和動用
第二十條 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物資輪換制度,完善輪換管理流程,明確儲備物資最高儲存年限、輪換條件、質量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儲備物資輪換應當實行同品種、等量輪入,輪換補庫物資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本級物資儲備動用方案,并依法動用儲備物資。動用方案應當明確擬動用儲備物資的品種、數量、價格、使用安排和運輸保障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做好應急調度和運力保障,確保運輸通道和客貨運樞紐暢通。
緊急情況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先行動用儲備物資,并在相關工作結束后及時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動用本級和下級儲備物資。下級儲備物資不足的,下級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動用上一級儲備物資。
第二十四條 儲備物資動用后,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恢復庫存。
第二十五條 動用儲備物資應當堅持就近調用、先進先出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物資報廢。
動用結束后,物資使用價值或者功能未發生變化的,可以由承儲儲備物資的單位回收入庫。
第二十六條 破損嚴重或者超過最高儲存年限無法使用以及動用后沒有回收價值的儲備物資,由物資儲備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進行報廢處理。
報廢物資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范處置。物資報廢處理后應當及時進行補庫,確保儲備數量達到計劃要求。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資儲備的資金保障。本級物資儲備所需的購置費用、貸款利息、輪換費用、動用支出、倉儲保管費用等,按照規定由本級財政承擔的,應當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靈活高效的收儲、輪換、動用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合理推出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物資儲備提供支持。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承儲儲備物資的單位給予貸款支持,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利率優惠。
第二十九條 省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物資儲備管理平臺,完善物資儲備品種基礎數據庫,及時全面掌握物資儲備信息,保障物資儲備信息安全。
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及時將物資儲備信息上傳至物資儲備管理平臺,實現物資儲備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互聯互通。
第三十條 物資儲備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現代科技手段,加強對物資儲備需求的動態分析研判和物資供應風險、庫存情況的監測評估。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省市的溝通協調,開展物資儲備應急保障協作,健全物資儲備合作、互助、補償機制。
第三十二條 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領域的物資儲備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物資儲備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調查取證;
(四)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賬簿、憑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組織指導物資儲備工作的預算績效管理,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機關依法對物資儲備工作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物資儲備部門應當依法實施物資儲備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機制。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物資儲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物資儲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