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自貢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
自貢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自貢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
自貢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自貢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2025年11月14日自貢市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5年11月20日
自貢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自貢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科普宣傳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和公布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名錄。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名錄實行動態調整。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防雷減災相關工作。
對本辦法列明的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其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對防雷減災技術和雷電監測、預報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完善雷電監測網,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雷電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未設立氣象臺站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市氣象主管機構協商確定發布雷電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預警信號。
第八條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和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結合實際,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的防雷減災知識宣傳。學校應當將防雷減災知識納入科普宣傳教育課程重要內容。
第九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
(三)石油、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游、文物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游樂場所和設施;
(六)井鹽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名錄內的重要建(構)筑物和大型彩燈燈組;
(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整合納入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依法應當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將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作為通過審查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方案、違規減項或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建筑物防雷標準的材料替代防雷產品。在施工中確需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竣工驗收整合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依法應當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和場所,建設單位還應當依法申請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驗收符合要求的,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雷電防護裝置驗收意見書》。
第十三條 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所有人或者受托人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并建立健全雷電防護裝置日常維護管理檔案,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損毀雷電防護裝置。
住宅小區的雷電防護裝置是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屬于業主共有。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人移交雷電防護裝置的竣工驗收資料及安裝、維護等技術資料;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或解除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維護管理。
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沒有物業服務人的,由全體業主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業主申請組織成立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承擔雷電防護裝置的管理和維護。
第十四條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其所有人或者受托人應當委托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檢測。
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不合格的,其所有人或者受托人應當及時整改。
住宅小區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維修費用,由業主共同承擔。
第十五條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級相關規定,通過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監督檢查全過程。
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并按照資質等級開展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并上傳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未按要求上傳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鑒定的,由有關組織或個人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開展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工作。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市、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在防雷減災管理中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處罰結果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并將處罰信息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