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應急管理部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七十九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應急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八十條 除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外,需要將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和危險物品等財物拍賣抵繳罰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銷毀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處理物品,應當制作清單。
第八十一條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或者沒收非法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八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沒收非法財物或者非法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價值10萬元以上、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限制從業、降低有關資質等級、吊銷有關許可證件和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處以2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沒收非法財物或者非法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價值20萬元以上、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限制從業、降低有關資質等級、吊銷有關許可證件和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處以10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沒收非法財物或者非法開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設備價值100萬元以上、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限制從業、降低有關資質等級、吊銷有關許可證件和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應急管理部備案。
第八十五條 對上級應急管理部門交辦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決定行政處罰的應急管理部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十六條 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案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案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銷毀案卷材料。未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閱案卷。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等生產經營主體。個人未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關于安全生產以及無證無照經營查處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理;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以下”“內”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2日”“5日”“7日”“1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第九十條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7年11月30日公布,2015年4月2日修正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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