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安慶市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安徽省安慶市人大常委會
安慶市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安慶市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決議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查了《安慶市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安慶市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2025年8月28日安慶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氣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并建立健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保障體系,提升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安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開發園區管理機構在其管理區域及職責范圍內,做好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岸電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商務、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林業、城市管理、重點工程、海事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綠色交通,持續推進公共交通用車、小客車、載貨汽車、工程機械和船舶新能源化,加強充電樁、岸電、加氫站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的大氣污染防治意識,營造全民保護大氣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七條 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在行駛或使用過程中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
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使用人使用的燃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儲油庫、發油設施、油品運輸車輛、加油站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生態環境部門報送由具有檢驗資質機構出具的油氣排放檢驗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建立聯防聯控工作機制,依法查處非法加油站(點)、非法油罐車。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確定高排放機動車禁止行駛的區域、時段,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禁用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推行高排放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淘汰制度。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重點工程、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共享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基礎資料、排放檢驗、維修治理、監督檢查等信息。
第十一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機構應當按照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送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維修保養,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并妥善保存維修信息。
機動車船與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排放性能維護(維修)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維修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應當確保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或者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十三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到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名錄和聯系方式,并及時更新。
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涉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選擇排放檢驗機構,不得參與經營機動車排放檢驗。
第十四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生態環境部門實時上傳真實準確的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控數據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
(二)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保存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和檢驗視頻等資料;
(三)在機動車排放檢驗過程中,不得擅自終止檢驗活動。
第十五條 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機構應當與交通運輸部門聯網,如實記錄機動車排放系統維修情況,及時將機動車維修電子檔案上傳至機動車排放檢驗與維護監管系統。
交通運輸、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按規定對道路上行駛、集中停放地、維修地、排放檢驗場所的機動車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督抽測,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通過遙感監測、黑煙抓拍等技術手段取得的數據,可以作為環境執法的依據。
經監督抽測不合格的機動車,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未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在本市生產、使用的重型柴油車,應當配置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并與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重點用車單位應當建設管控運輸車輛的門禁和視頻監控系統,監控數據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水利、海事管理機構等部門建立機動船廢氣排放監控平臺,完善聯合監管機制。
第十八條 新建港口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電設施;已建成的港口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電設施改造。
港口碼頭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劃以及相關標準規范實施岸電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岸電設施應當具備與靠泊船舶的用電需求相適應的供電能力,并能夠與船舶安全、可靠、規范對接。
港口碼頭經營人應當將岸電設施主要技術參數、分布位置等信息向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鼓勵港口碼頭經營人對使用岸電的船舶實施減免岸電服務費等措施。
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靠泊岸電泊位,應當優先使用岸電。
第十九條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編碼登記。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主動在編碼登記管理信息系統中申報登記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術信息、排放檢驗信息等,完成申報登記后應當懸掛環保號牌。
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城市管理、重點工程等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所管轄行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使用人進行編碼登記。
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銷售、維修等相關機構應當協助開展編碼登記工作。
第二十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定期對作業機械進行維修養護,確保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控制、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裝置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污染控制裝置,不得擅自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
鼓勵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使用人委托排放檢驗機構進行排放檢驗。非道路移動機械憑排放檢驗達標報告,且現場未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一年內免予監督抽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市從事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性能維護(維修)的機構應當提供安全可靠、質量合格、符合要求的維修治理產品和配件,配備專業人員和必要設備,確保維修后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穩定達標排放,并妥善保存維修記錄。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可以通過電子標簽、電子圍欄、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等技術手段,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城市管理、重點工程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所管轄行業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督管理,并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使用地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經監督抽測,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并責令改正;維修后經檢驗達標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五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罰款。
(一)未向生態環境部門實時上傳真實準確的排放檢驗數據、視頻監控數據及其他相關管理數據和資料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要求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檔案并保存紙質檔案、電子檔案和檢驗視頻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機動車排放檢驗過程中,擅自終止檢驗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動車排放性能維護(維修)機構未與交通運輸部門聯網,或者未按規定報送機動車排放維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監督抽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未按要求改正又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道路移動機械未經編碼登記或未如實登記信息的;
(二)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懸掛環保號牌。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業機械以及因國防、應急救援等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6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