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71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12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4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5年12月4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三款,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負責僑務工作的部門”修改為“僑務主管部門”。
二、將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申請之日前兩年內,在國內連續居住滿三個月,或者連續六個月內累計居住滿九十天”修改為“已在國內連續居住一定時間”,并與第二項、第三項內容合并表述。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八條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具體規定!痹谌铐樠訛榈谒目睿ⅰ皯敺锨翱钜幎ǖ臈l件”修改為“應當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
三、將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四項中的“華僑社會團體”修改為“華僑團體”。
四、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中的“華僑個人”修改為“華僑”。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