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66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12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4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三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12月4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三項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資源節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刪去第十條。
(三)刪去第十一條。
(四)刪去第十九條。
(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刪去第一項。
(六)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將第二款中的“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七)刪去第三十二條。
(八)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刪去第一、二、三、四款。
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
(一)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期限由批準設立機關根據建設規模確定,籌備設立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未在批準期限內完成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事項的,在期滿三十日前經批準設立機關同意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籌備設立期限屆滿未申請延長或者籌備設立事項在延長期限內仍然無法完成的,該籌備設立許可失效。提出籌備設立申請的宗教團體應當做好財產清算等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事業。”
(二)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本省宗教教職人員應邀到外省或者外省宗教教職人員來本省從事宗教教務活動,應當經全省性宗教團體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三、廣東省促進民族地區發展條例
(一)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對民族地區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產業轉型升級企業,以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技術改造、創新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二)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整體布局和推進民族地區文化旅游業發展,立足嶺南民族特色高質量發展廊道的旅游資源,深入實施旅游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計劃,支持發展生態旅游、鄉村旅游、特色民宿。”
(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手工藝品產業,支持民族地區加強特色文化創意產品資源開發,打造少數民族傳統手工藝品保護與發展基地,立足特色產業發展實際,支持創建民族文化創意產業園。”
(四)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加大對少數民族學生資助力度”修改為“采取多種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民族地區學生完成學業”。
(五)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民政等部門應當支持民族地區做好鄉村振興工作,落實鄉村振興幫扶機制,在廣東‘6·30’助力鄉村振興活動中設立定向支持民族地區的捐贈資金類別,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民族地區鄉村振興工作。”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廣東省促進民族地區發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