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
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
商務部
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0號 公布《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0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5〕12號),商務部制定了《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現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86號(《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商 務 部
2025年12月3日
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以下簡稱合規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5〕12號,以下簡稱《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貿易政策,是指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以及涉及外商投資等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關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評估,是指在貿易政策制定過程中,政策制定部門應嚴格對照《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后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等文件中有關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國加入承諾進行評估。本辦法所附《常見貿易政策合規問題自查表》供開展合規評估工作參考。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
(一)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貿易政策的合規工作;
(二)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對中國貿易政策提出的合規關注相關工作;
(三)中國對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貿易政策提出的合規關注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貿易政策制定過程中,應按照“誰制定、誰評估”原則,對擬出臺的政策措施是否合規開展評估,并將合規評估作為貿易政策出臺前的必要前置環節。貿易政策按程序報請批準或提請審議時,合規評估書面意見應與貿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書面意見應包括:對政策措施合規性作出判斷;如存在合規風險的,明確可能違反的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或中國加入承諾具體條款并提出修改建議。
第六條 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如政策制定部門認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規征求商務部意見,需提交貿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據、目標等基礎性材料。商務部應在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合規性書面意見。對相關貿易政策研提合規性意見需進行科學、技術或經濟等分析的,時限可適當延長,但除涉及重大、復雜問題的情形外,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貿易政策過程中的合規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組織開展,可指定本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牽頭負責,并指導所轄市、縣開展合規工作。有關內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合規評估認為貿易政策存在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國加入承諾不符風險的,政策制定部門應根據合規評估意見對政策作必要修改,并在報請批準或提請審議材料中對修改情況予以說明。
第九條 商務部負責接收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對國務院部門、各地區制定的貿易政策提出的合規問題。
第十條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提出的合規問題涉及國務院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一)商務部在收到書面合規問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國務院相關部門;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收到商務部轉來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書面合規問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提供相關貿易政策正式文本、合規評估意見及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關基礎材料;
(三)商務部在收到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對外答復意見。認為存在違規風險的,有關部門應研提修改方案并做好相關后續工作。對相關貿易政策研提合規意見需進行科學、技術或經濟等分析的,商務部提出對外答復意見的時限可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提出的合規問題涉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一)商務部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商務部轉來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書面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提供相關貿易政策正式文本、合規評估意見及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關基礎材料;
(三)商務部在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相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對外答復意見,并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存在違規風險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研提修改方案并做好相關后續工作。對相關貿易政策研提合規意見需進行科學、技術或經濟等分析的,商務部提出對外答復意見的時限可適當延長。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存在違規措施的,應通過商務部貿易政策合規系統等渠道通報商務部。通報信息應包括認為違規的貿易政策名稱、內容、發布成員及其部門,列明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具體條款和理由等。商務部對有關貿易政策開展合規評估,認為存在違規情況的,可在世界貿易組織對相關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違規措施提出關注,積極開展磋商談判,維護企業正當海外權益。商務部應將評估結論和后續工作情況及時告知通報有關措施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三條 商務部牽頭負責全國性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培訓,用好世界貿易組織各類資源和商務部貿易政策合規系統等平臺,運用電子化等手段豐富培訓形式,提升全國合規培訓效果。鼓勵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定期培訓與工作交流制度,保持合規工作隊伍穩定。商務部對各地區、各部門舉辦的合規培訓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各地區可結合工作實際,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第三方機構提供合規評估技術支持或開展培訓。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強化情況通報和問題整改,鼓勵將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納入法治建設考核評價體系,并作為規范財政補貼使用等工作的重要內容。商務部做好合規指導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應及時向商務部通報合規工作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典型問題,各地區應將每年開展的合規工作情況報送商務部,對開展較好的單位予以表揚激勵,總結推廣經驗做法。
第十六條 商務部制定合規工作指導性工作手冊,供開展合規評估工作參考。
第十七條 商務部指定世界貿易組織司(中國政府世界貿易組織通報咨詢局)負責商務部按本辦法規定應承擔的合規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86號(《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常見貿易政策合規問題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