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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1-20
    2. 【標題】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jk.sdrd.gov.cn/#/details/9e95ef6b108e411e06c2f5b2cd92771c?text=&title=%E5%B1%B1%E4%B8%9C%E7%9C%81%E9%A2%84%E9%98%B2%E6%9C%AA%E6%88%90%E5%B9%B4%E4%BA%BA%E7%8A%AF%E7%BD%AA%E6%9D%A1%E4%BE%8B%EF%BC%882025%E5%B9%B4%E4%BF%AE%E8%AE%A2%EF%BC%89&searchType=0

    7. 【法規全文】

     

    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山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

    (2016年9月23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協同支持體系

    第三章 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四章 對不良行為的干預

    第五章 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六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環境,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源頭預防、綜合施教,結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分類預防、干預和矯治。

    第四條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納入平安山東建設重要內容,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下,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職責分工,實行綜合治理。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家庭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時消除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各種消極因素,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將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和相關工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五)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經驗;

    (六)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

    公安、教育、司法行政、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網信、衛生健康、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由專門機構或者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專門人員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會力量,提供支持服務。

    第七條 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對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協同支持體系



    第九條 本省建立健全部門配合、基層聯動、社會支持、公眾參與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協同支持體系,提高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專業化、社會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信息化建設,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做好信息共享、隱患排查和犯罪預警等工作,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相關信息進行識別、分析、預警,提高科學研判、分級分類干預處置的能力和水平。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知悉的未成年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條 網信、新聞出版、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電影、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相關工作,監督檢查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宣傳預防網絡違法犯罪知識,教育未成年人不得以出售、出租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方式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依法查處涉未成年人網絡違法犯罪行為。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組織、教唆、脅迫、引誘、欺騙、幫助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本轄區內的社區服務中心、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青少年活動中心、法治教育實踐基地、企業事業單位等資源,為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條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學校周圍治安,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未成年人的監護、就學、就業、矯治等情況,配合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三條 本省培育、引導和規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省、市兩級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需的服務事項納入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h級以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傳教育、家庭教育指導、心理輔導和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服務等工作。

    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專業能力建設,開展專業服務,提高服務質量。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未成年人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12355青少年服務臺應當受理可能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問題的咨詢與求助,分級分類進行處置。發現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轉介有關部門進行干預;可能存在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12355青少年服務臺應當加強與法律服務熱線、心理援助熱線、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公安報警電話等服務熱線的協調配合,推動建立轉介機制,提高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置時效。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工作者、心理咨詢師、律師等通過12355青少年服務臺提供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方面的咨詢、幫助。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學科建設、專業設置、人才培養,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關愛、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建立健全高等學校與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協同培養機制,提高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專業人員的能力。

    第十六條 本省推動建立健全省內跨行政區域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經驗交流、聯動協作,規范未成年人跨行政區域違法犯罪協同處置。





    第三章 預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七條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開展預防犯罪教育、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普及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校園學習、社會活動中所必需的法律知識,增強未成年人的法治觀念,使未成年人認識到違法犯罪的代價和成本,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科學實施家庭教育,培養未成年人規則意識和是非觀念,養成良好品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相關知識,與未成年人保持經常性的溝通交流,關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成長規律,對成長中遇到的問題及時給予幫助和疏導;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根據需要送其就醫,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相關社會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主動接受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指導,提升監護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做好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預防未成年子女違法犯罪的職責。

    第十九條 教育、婦女聯合會、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采取針對性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家庭、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違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離異或者單親的未成年人家庭等,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和服務。

    學校應當健全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制度,通過成立家長委員會、召開家長會、開展家訪等方式,及時反映和了解未成年學生的情況,指導、幫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習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相關知識。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效果納入學校年度考核,鼓勵和支持學校聘請社會工作者長期或者定期進駐學校,協助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

    學校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納入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加強對教職員工相關知識培訓,指定專人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指導教職員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學校應當充分利用校內外資源,豐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形式,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法治宣講、警示教育、法治實踐等活動,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法治教育、預防犯罪教育,提高普法實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律師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學校按照教育教學計劃開展法治教育,提供法治實踐教育資源,支持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開發法治教育課程。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要求聘任法治副校長,配備受過專業培養或者經過專門培訓、能夠勝任法治教育任務的教師,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輔導員。

    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應當發揮職業和專業優勢,參與制定學校法治教育工作計劃,承擔或者組織落實法治教育任務,指導、協助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日常教學內容。學校應當把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建立健全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建立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檔案,設立心理輔導室,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學校應當對小學高年級以上學生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全員心理健康測評,有條件的可以與專門的心理干預和矯治機構合作,科學規范運用測評結果,及早識別可能存在的心理問題和精神障礙風險,推動暢通轉介就醫通道,分級分類進行專業心理疏導。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培訓和教育,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防治學生欺凌專項調查和評估,并公布舉報、求助渠道。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早預防、早發現、早處置機制。發現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采取管理教育和懲戒措施,并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處分。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學校應當將提高學生網絡素養等內容納入教育教學活動,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建立健全學生在校期間上網的管理制度,依法規范管理未成年學生帶入學校的智能終端產品,幫助學生養成良好上網習慣,培養學生網絡安全和網絡法治意識,增強學生對網絡信息的獲取和分析判斷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教育、示范、引導和監督。

    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指導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所致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基礎研究和篩查評估、診斷、預防、干預等應用研究。

    第二十五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和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物質的危害教育,提高其自覺抵制意識,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濫用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物質以及參與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發揮戒治康復場所作用,依法面向濫用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對人身有嚴重危害性物質的未成年人,提供戒斷治療和康復服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充分認識文身可能產生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商務、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文身服務提供者的監管,實行源頭管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宣傳、網信、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各自職責,形成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合力。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 政府、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證適齡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合理滿足初中畢業學生繼續就學需求。對于長期請假、休學的學生,學校應當加強聯系,定期開展家訪活動,減少未成年人因失學導致違法犯罪的風險。



    第四章 對不良行為的干預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長的下列行為:

    (一)吸煙(含電子煙)、飲酒;

    (二)多次曠課、逃學;

    (三)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

    (四)沉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具有不良習性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八)閱覽、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恐怖、極端等內容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正確引導,規勸其改正并加強管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干預未成年人不良行為時遇到困難的,可以向教育、公安、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心理健康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尋求幫助。

    第三十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加強管理教育,不得歧視;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學?梢愿鶕闆r予以處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導;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

    (三)要求參加特定的專題教育;

    (四)要求參加校內服務活動;

    (五)要求接受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心理輔導和行為干預;

    (六)其他適當的管理教育措施。

    學校應當重視家校協作,積極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使其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的管理教育措施,形成合力。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學校、教師的管理教育權利,配合學校、教師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管理教育。

    未成年學生有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經當場教育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學校可以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采取相應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并配合進行指導和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幫扶。

    第三十二條 未成年學生曠課、逃學的,學校應當及時聯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進行家訪,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指導和幫助。無正當理由的,學校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督促其返校學習。

    第三十三條 未成年人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收留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未成年人的,應當及時聯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或者流落街頭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公共場所管理機構等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的寄宿制學校,必要時應當護送其返回住所、學校;無法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取得聯系的,應當護送其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

    第三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應當及時制止,引導幫助其凈化社交圈;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電競酒店、臺球廳、棋牌室、文身服務等場所的監督抽查、聯合檢查。發現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應當及時勸離。發現未成年人存在無故侵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批評教育,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社會工作、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單位,統籌做好不在學未就業的閑散未成年人的聯系服務工作,有針對性地提供思想引導、學業倡導、職業指導、心理疏導、行為勸導、生活幫導等服務,發現其有不良行為的,及時介入和干預,幫助糾正其思想和行為偏差,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第五章 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

    (一)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盜竊、詐騙、敲詐勒索、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加強教育,對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學生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心理、行為等情況的溝通,強化家庭監護和學校教育的協作配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舉報。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舉報或者發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并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督和管束;

    (九)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公安機關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時,可以邀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矯治教育措施的實施,不得妨礙阻撓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條 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或者非法改裝的車輛轟鳴疾駛、追逐競駛的,在不適宜其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的,以及濫用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對人身有嚴重危害性物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采取相應的矯治教育措施。

    對濫用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具有成癮性、對人身有嚴重危害性物質的未成年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其進行危害教育,必要時規勸引導其接受心理矯治或者戒斷治療和康復服務。

    對發現首次吸食毒品的未成年人,鼓勵其自愿到具備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或者戒毒康復場所進行戒毒治療。

    對組織、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醫療機構等,發現有人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發現有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未成年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指導專門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需要合理設置專門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實施專門教育,加強對專門學校經費、人員、教育場所和設施等方面的保障。

    本省專門學校建設和專門教育的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由教育、政法、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專門學校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研究確定專門學校教學、管理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專門學校學生入學、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等事項的評估,并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委員會日常事務和聯絡工作。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符合專門教育規律的教師工作評價體系。健全完善適用于專門學校的教師職稱評定、崗位聘用、獎勵激勵相關機制,鼓勵和選派優秀教師和管理人才到專門學校工作。

    第四十五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一)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

    (二)多次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矯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實施專門矯治教育的專門學校應當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前款規定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并對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七條 專門學校應當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有針對性地開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職業教育,為其獲得相關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培訓證書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專門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心理和行為偏差程度,開展適合的心理輔導、情緒調適、行為養成、戒癮治療以及其他必要的矯治,幫助和引導其增強人際關系管理、心理調控、自我約束、挫折應對、環境適應的能力。

    第四十八條 專門學校應當在每個學期適時提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學生的情況進行評估。

    經評估,對表現良好、嚴重不良行為得到有效矯治、適合且有意愿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將其轉回普通學校就讀;對經評估不適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學生,專門學校應當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教育方案和矯治措施。

    原決定機關決定將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的,其原所在學校不得拒絕接收;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轉回原所在學校的學生,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學。

    第四十九條 專門學校應當與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聯系,定期向其反饋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情況,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專門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和家長學校,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針對不同家庭需求提供具體指導,幫助其提高實施家庭教育的意識和能力,引導其積極配合專門學校的矯治和教育。

    第五十條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和專門學校建立幫教對接機制,加強與結束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聯系,開展困難幫扶、社會融入等服務,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對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就業創業意愿的未成年人,加強職業指導和技能培訓,幫助、引導其就業創業。



    第六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結合其平常表現、家庭情況、犯罪原因、悔罪態度等開展矯治教育和身心修復,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對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親屬、教師、輔導員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參與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邀請其參加相關活動。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社會組織、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根據實際需要并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心理測評。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將社會調查和心理測評報告作為辦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參考,全面客觀地評估未成年人的社會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必要時可以將社會調查和心理測評報告移交未成年犯管教所、專門學校等,便于其有針對性地制定幫教措施,開展法治教育和感化挽救。

    第五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工作,應當將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參加公益活動、學習培訓、改正不良習慣、改善人際關系等情況作為監督考察的重要內容。

    人民檢察院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未成年人,應當開展回訪幫教,對未成年人存在就學、就業、社會融入等困難的,應當積極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為未成年人提供幫助。

    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門和單位對涉嫌犯罪但無羈押必要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實施符合其身心特點的觀察保護措施,開展評估、考察和幫教。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采取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方式,根據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和犯罪行為等實際情況,剖析引發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庭教育,引導未成年被告人正確認識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促使其改過自新。

    人民法院根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開展社會調查、心理疏導、家庭教育、判后回訪等司法延伸工作,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第五十五條 對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和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相互配合,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對未成年犯加強法治教育,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職業教育。未成年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按照規定主動進行會見、通信,配合做好教育矯治。

    第五十六條 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進行。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年齡、心理特點、發育需要、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家庭監護教育條件等情況,采取有益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開展思想、法治、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

    (二)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并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參加;

    (三)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通知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為其完成義務教育提供條件;

    (四)對年滿十六周歲且有就業意愿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其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給予就業指導和幫助;

    (五)督促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

    (六)采取跟蹤幫教等有利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融入社會生活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安置幫教工作職責,與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協同配合,做好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的就業就學、心理疏導、技能培訓等工作。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應當在家庭關系修復、校園融入、鄰里接納等方面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做好安置幫教工作。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實施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訓誡,并可以通過告誡書、督促監護令、家庭教育指導令等形式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

    第六十一條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或者虐待、歧視相關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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