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云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五十六號
《云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6日
云南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是縣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為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服務,為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服務,為街道轄區內的人民群眾有序參與民主管理服務。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依法開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在縣級人大常委會和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向縣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開展具體工作應當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關注民生、突出重點,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增強工作實效。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聯系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負責街道轄區內人大代表活動陣地管理運行、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臺推廣使用以及設有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日常聯絡工作,組織和協助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開展聯系人民群眾的活動,聽取和反映街道轄區內各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三)組織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為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履職活動提供服務保障,協助縣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協調和督促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各級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
(五)指導街道轄區內人民群眾有序參與民主管理;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和交辦,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聽取和討論街道辦事處、縣級國家機關在街道設立的派出機構有關專項工作報告;
(二)組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對預算執行和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
(三)組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對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國家機關在街道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工作進行評議;
(四)組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對落實民生實事等工作情況開展監督;
(五)組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對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在街道轄區內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六)組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聯系選民、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等活動,協助縣級人大常委會建立縣級人大代表履職檔案;
(七)開展人大基層立法聯系工作,收集法律、法規實施中的問題和意見建議,反映人民群眾立法訴求;
(八)協助做好街道轄區內縣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罷免、補選等有關工作;
(九)辦理縣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員組成。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應當專職配備。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按照程序提名,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縣級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從縣級人大代表中提名。
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辭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職務。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按照職權職責明確承擔日常工作的機構,并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人大街道工委會議,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落實人大街道工委會議決定和縣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事項,處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出席,始得舉行。會議討論通過有關事項,應當經人大街道工委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主要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會議精神,通報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情況報告,研究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中需經會議討論的有關事項。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計劃、相關工作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報告等重要事項,應當經人大街道工委會議集體研究。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會議議題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有關國家機關在街道設立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有關派出機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等單位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有關派出機構應當加強與人大街道工委的聯系,及時通報工作開展情況。
街道辦事處、有關派出機構召開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區建設管理、基層治理等重要會議時,應當邀請人大街道工委負責人參加,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根據地域、領域等將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大代表編入人大代表小組,組織開展活動。
第十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各級人大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聯系選民和人民群眾等活動以及通過人大代表活動陣地、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等收集匯總的意見建議,由人大街道工委分類處理。屬于本街道職權范圍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派出機構研究辦理;不屬于本街道職權范圍的,應當向縣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派出機構應當將研究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報告縣級人大常委會,并向人大代表和選民反饋。
第十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建立健全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聯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工作機制,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人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人大代表活動陣地管理運行、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臺推廣使用,整合站(室)、街道和社區等各項資源,形成常態化民意收集網絡。
第十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推動建立街道居民議事等工作機制,發揮街道轄區內各級人大代表、社會有關方面人士在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進街道居民參與管理經濟、社會、文化等事務。
第十五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人大街道工委的領導,將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納入人大常委會總體工作安排,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計劃和工作要點,定期聽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問題,推動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提高履職能力和工作水平。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化建設,指導推動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常委會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分工聯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應當建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與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協同機制。
不是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應當列席縣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副主任列席。
第十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學習培訓、視察調研、聯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意見建議交辦等工作制度,推動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
第十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經費和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活動經費,按照相關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養、選拔和任用應當納入當地干部隊伍建設總體規劃。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