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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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五十三號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6日
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五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七章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九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十章 監督公開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云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監督法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本行政區域的工作重點,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尊嚴、權威。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常務委員會應當擴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對監督工作的參與,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職,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實施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加強人大監督與其他監督形式的銜接配合和協調聯動,推進監督工作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
常務委員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工作,推進數據互聯和信息共享,提高監督效能。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應當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工作統籌,綜合運用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方式進行監督,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監督議題、監督方式、承辦機構和實施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按照監督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途徑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每年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與執法檢查等監督議題。
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第十條 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下一年度監督工作的議題建議。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書面提出議題建議并說明理由。
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常務委員會官方網站、新聞媒體、代表活動陣地、基層聯系點等公開征集監督議題,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監督議題的意見和建議。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對監督議題的建議進行匯總,提出年度監督工作計劃草案,征求有關方面意見,于次年一季度提請主任會議通過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作出適當調整。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對有關工作開展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以下統稱有關委員會)可以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于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5日前送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及相關單位應當配合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提供必要的情況介紹和資料。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有關委員會應當匯總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書面交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三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20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有關委員會征求意見;有關委員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回復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1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7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四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開展專項工作的情況;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三)改進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應當突出下列重點:
(一)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及對專項工作的評價;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三)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措施。
常務委員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對專項工作情況組織評議。
第十七條 有關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全面、準確匯總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第十八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收到審議意見后,應當在3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委員會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九條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第四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是指常務委員會依法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
(一)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情況;
(四)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
(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八)金融工作情況;
(九)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十)財政經濟領域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同時將決算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決算數與預算數、上年決算數作比較,并作出相應說明。同時,提交本級各部門的部門決算草案和重要項目績效評價結果。
決算報告應當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上一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績效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和財政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作重點說明。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執行情況報告應當重點說明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國民經濟計劃執行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具體情況和應對措施。
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應當對預算調整的原因、數額、資金來源、資金用途、政策依據、績效目標和具體政策措施等作出說明。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列示預算調整資金安排的具體項目和金額,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本級一般公共預算的基本支出,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分地區編制,專項轉移支付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需要增加舉借債務的,應當說明本地區及本級政府債務余額限額、結構和風險情況,增加舉借債務的必要性、合法性、主要使用方向、項目安排、限額分配、償債計劃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云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確定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重點審查內容,按照有關時間要求開展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地方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準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的6個月內,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縣級以上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本級預算執行、國有資產和政府債務的審計工作,并在審計工作報告中反映審計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整改和處理審計工作報告指出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本章規定的有關報告審議意見的整理、審議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的程序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實施的中期階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規劃綱要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專題調查研究,由有關委員會具體實施。
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對重大建設項目、社會普遍關注的資金和項目采取視察、檢查、調查等形式進行監督,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對社會普遍關注的資金和項目、關系國計民生的資金和項目開展專項審計,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
有關委員會可以采取聽取匯報、調查、抽查等形式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編制與執行情況、本級財政預算和部門預算的編制、執行與決算情況、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債務管理情況開展監督。有關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提供咨詢和技術服務。
第五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有關委員會擬定執法檢查方案,經主任會議通過后具體組織實施,并及時通知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的實施機關。
執法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時間安排、檢查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三十四條 執法檢查前,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學習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的材料,研究執法中的問題。有關委員會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
執法檢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協助執法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 執法檢查可以采取聽取匯報、詢問、召開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查、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設立電話或者電子信箱,以及調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的實施機關在接受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時,應當如實匯報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回答問題,協助相關工作。
匯報執法情況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的基本情況;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做法;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困難和原因;
(四)改進執法工作的措施、意見和建議;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具體問題,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但可以與受檢查單位進行溝通,并將具體問題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統一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四十條 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的整理、審議意見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的程序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應當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并交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跟蹤檢查,也可以委托有關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
第四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的執法檢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委托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當地的部分省人大代表參加檢查。
執法檢查結束后,受委托的常務委員會應當提出執法檢查報告,書面報送上一級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
有關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開展執法檢查。
第六章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根據監督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和《云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的溝通協作,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第七章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詢問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說明原因,在征得詢問人同意后及時答復。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八條 專題詢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第四十九條 專題詢問的工作方案由有關委員會提出,經主任會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開展專題詢問前,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委員會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并及時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和匯總的有關方面意見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五十一條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經有關委員會整理,交由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3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情況復雜需要延長期限報告的,應當經主任會議同意,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有關委員會對專題詢問中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可以跟蹤監督。
第五十二條 省、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的內容應當是屬于受質詢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一件質詢案只能質詢一個對象,如果質詢的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的機關,應當對不同對象分別提出質詢案,或者對承擔主要職責的機關提出質詢案。
第五十三條 質詢案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接收并提出辦理方案,經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第五十四條 質詢應當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復;不能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復的,經征得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同意,并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在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復。
第五十五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五十六條 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撤回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書面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決定,終止質詢案,并告知受質詢機關。
第五十七條 有關委員會可以對質詢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根據工作需要,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就質詢整改情況作專項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八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五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提議組織的,直接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議組織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提出意見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十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
調查委員會根據需要,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被調查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可以采取聽取有關單位的匯報、個別詢問、調閱和查閱有關材料等方式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并如實提供情況。
調查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特定問題調查;涉及重大復雜問題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延長30日。
調查委員會應當集體討論問題。特定問題調查結束后,應當于15日內提出書面報告。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調查過程、調查結論及其依據和處理建議等。調查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署名。
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處理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寫明。
特定問題調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九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六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副州(市)長、副縣(市、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六十四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六十三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六十三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六十三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六十五條 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職案,由省長、州(市)長、縣(市、區)長或者代理省長、代理州(市)長、代理縣(市、區)長簽署提出;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職案,分別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或者代理主任、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代理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代理檢察長簽署提出。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應當注明領銜人。
撤職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職案,由其負責人在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委托的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領銜人在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關于撤職案的說明。
第六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情況,回答詢問;必要時,有關機關應當提供相關材料。
第六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職案時,認為需要就有關問題作進一步調查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提出調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六十九條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章 監督公開
第七十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中的下列事項應當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一)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二)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方面的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專題調查研究報告;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
(四)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
(五)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
(六)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常務委員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其他應當通報并公布的事項。
第七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常務委員會公報、代表履職服務平臺等方式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或者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第七十二條 有關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承擔監督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